编辑: 颜大大i2 2015-12-26
A07281 4th Proof 24/04/2007 12:20 M12 ET NS E>C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 本公告 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所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XIAMEN INTERNATIONAL PORT CO., 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378) 持续关连交易集装箱运输服务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厦门嵩屿与本公司附属公司厦门港务运输订立一份平面运输承包商协议. 厦门嵩屿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兼关连人士厦门港务控股的联系人 (定义见上市规则) ,因此,根鲜泄嬖,厦门嵩屿为本公 司的关连人士.故此,根鲜泄嬖,集装箱运输服务将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由於所有适用有关比率均低於2.5%, 集装箱运输服务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董事 (包括全部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已批准集装箱运输服务. 平面运输承包商协议的主要条款 协议日期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 订约方 (a) 厦门嵩屿;

及(b) 本公司的间接附属公司厦门港务运输 集装箱运输服务 厦门港务运输 (作为承包商) 将向厦门嵩屿 提供 (其中包括) 集装箱平面运输服务. 协议年期 协议自签订日期起计为期三年有效.倘 於协议年期届满前六个月获双方确认, 协议可进一步延长两年. 本公司在协议续期时,将遵守上市规则. 费用 协议规定,厦门港务运输向厦门嵩屿提 供有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基本收费 及按协议所载定价方程式计算的燃油附 加费.有关费用以有关时间内厦门嵩屿 的集装箱吞吐量及厦门港务运输实际处 理的集装箱数目为基准计算.在国家政 策或法律有所调整或出现影响成本的其 他重大变动时,双方将协商调整收费. 支付费用 所需要的费用将以如下方式按月支付: (a) 厦门嵩屿於每月15日提供上月服务 费用明细清单予以厦门港务运输核 对,厦门港务运输对於有异议部份 应於当月20日前提出书面澄清文件,与厦门嵩屿重新核对;

(b) 厦门港务运输按双方共同确认无异 议部份的服务费用开发票,厦门嵩 屿应於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 付服务费用. 费用上限 董事预期由二零零七年四月签订协议起至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九个月期 间、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及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 及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四 月十九日期间,厦门嵩屿所支付的费用总 额将以银行转账结付并分别为人民币5,598,000元、人民币12,000,000元、 人民 币14,000,000元及人民币7,000,000元.董 事根矫嬖耸涑邪绦樗氐姆延, 以及有关期间内厦门嵩屿的预计集装箱吞 吐量厘定上述上限. 订立平面运输承包商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集装箱平面运输承包商协议 厦门嵩屿主要从事装卸国内及国际贸易集装箱、中转、仓储、 分发、建造、经营及管理集装箱码头. 厦门港务运输主要从事集装箱及货物之平面运输及以拖车运 输. 董事认为提供集装箱运输服务与本集团的业务策略一致,且由 於与厦门嵩屿订立平面运输承包商协议将增加本集团的收益, 因此本集团可从中受惠. 一般资料 董事 (包括全部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已批准本集团有关成员 公司订立平面运输承包商协议.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已考虑平面运输承包商协议之条款,并认为该等条款乃按正常 商业条款,并在本集团之一般及惯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且属公 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之利益. 厦门嵩屿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兼关连人士厦门港务控股的联系人 (定义见上市规则) ,因此,根鲜泄嬖,厦门嵩屿为本公 司的关连人士.故此,根鲜泄嬖,集装箱运输服务将构成 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由於所有适用有关比率均低於2.5%, 集装箱运输服务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但获豁免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释义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具备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於中 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H 股於香港联交所上市 「集装箱运输服务」 指 根矫嬖耸涑邪绦樘峁┘ 箱平面运输服务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平面运输 指 日期为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的平 承包商协议」 面运输承包商协议,由厦门嵩屿与 厦门港务运输就按协议所述由厦门 港务运输向厦门嵩屿提供 (其中包 括) 集装箱运输服务订立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比率」 指 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的五个比率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之股份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厦门港务控股」 指 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间 於中国注册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为拥有本公司61.1%股权的控股股东 「厦门港务运输」 指 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於二零零 六年六月六日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并为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 「厦门嵩屿」 指 厦门嵩屿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一 间由厦门港务控股与 APM Terminals Xiamen Company Limited 於二零零 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成立的合营公司,双方按50:50的比率投入资金 「百分比」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公司秘书 洪丽娟 中国厦门,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郑永恩、陈鼎瑜、方耀及黄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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