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5-12-03

(二)校级及以上项目,评审结果经学校专家委员会审 核、公示后,学校正式发文公布立项.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国创创业实 践项目原则上不少于

2 年) ,且必须在项目申报人毕业离校 前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正式立项后,名称、内容、实施时间、 组成员及指导教师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需经指导 教师、学院(系) 、有关部门审核报本科生院审批备案.国 创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 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 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结束时,依法依规妥善 处理各项事务.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与团队 成员一起完成项目申报、中期检查、成果总结、结题汇报等 环节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任务书要求,项目团队不定期组织 专题讨论,参加相关培训,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的各项任 务,如实详细记录实施过程. -

5 - 第十四条 学院(系)和有关部门要组织专家对项目实 施内容、进度、阶段性成果及存在问题进行中期检查,及时 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研究期限,学院(系)和有关部门 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撰写项目验收意见.项目 结题验收成绩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专家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 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下一期项目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需延期或终止研究的 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终止报告,经学院(系) 、有关 部门审核后报本科生院审批. 第十八条 对有不诚信行为学生和团队,包括但不限于 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断项目等,学校将追回已下拨 项目经费;

扣回由项目立项所获得的第二课堂计点(学分) ;

取消项目学生或团队今后申请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 依校纪校规处理. 第十九条 各学院(系) 、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实际情 况制定《浙江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 ,并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专款专 用,主要开支有材料费、印刷费、资料费、邮寄费、交通费、 -

6 - 差旅费、评审费等.经费使用由学院(系)本科教学管理部 门、有关部门、指导教师负责监管.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经费原则上先下拨项 目经费的 50%,通过中期检查后下拨余下经费.

第七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通过立项、中期检查、结题的项目,可记 第二课堂相应学分[具体参照《浙江大学本科生第

二、

三、 四课堂学分管理办法 (试行) 》 (浙大发本 〔2017〕

61 号文件) . 第二十三条 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学院 (系)专家组审核可替代(部分替代)与专业教学相近的实 验或实践课程,获得相应学分,或在项目研究基础上转化为 毕业论文(设计)课题,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项目研究成果转化,如发表论 文、申请专利、申请技术成果鉴定、研制产品、推广软件等. 对特别优秀且取得重大成果的项目成员,由学院(系) 、有 关部门工作指导小组及专家组推荐,经学校专家委员会审 核,可获得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院(系) 、有关部门应鼓励教师积极参 与指导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给予一定的教学津 贴,对指导的项目验收评为优秀的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奖 励. 第二十六条 欢迎国内外企业或科研机构面向本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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