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5-11-10

省直有关部门设立的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其中, 全职引进到省内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

(五)省内单位引进的世界

500 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在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岗位上有

3 年以上工作经历、急需 紧缺专业的博士学位人员,具有较好创新创业业绩的正高 级职称人员,以及其他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不 超过

55 周岁.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七条 出入境、工作许可和居留.对引进外国高 层次人才和团队成员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 居留等便利. 符合条件的外国高层次人才,由省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后,可向我驻外 使领馆申请办理

5 至10 年、多次入境的 R 字签证.外国高 层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有效期相同、多次入 境的相应种类签证.在山东省工作的,可申请办理 2-5 年 有效期的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符合在华永久居留 条件的,可以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八条 户籍办理.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 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山东省的,可以选择 在省内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选择在 工作地集体户落户. 第九条 住房保障.支持各地通过新建或购买合适 的商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等.降低柔性引进 人才在鲁购房门槛,来鲁开展项目合作的省级以上人才工 程入选者在购买省内首套住房时,享有本地户籍人员同等 待遇.符合住房补贴政策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发放住房 补贴.高层次人才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 租房提供便利,同时按规定发放相应的租房补贴. 第十条 编制管理.全职引进到山东省事业单位工 作的高层次人才,可在用人单位编制员额(人员控制总量) 内直接办理纳入实名制管理手续;

已满编超编的,可先使 用事业单位精简压缩等方式收回的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 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用人单位编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 设立高层次人才临时周转编制专户. 第十一条 职称评审.引进高层次人才首次参加职 称评审时,不受本人任职和年限限制,可按照业绩、能力、 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职称,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 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打通高层次技能人才与工程技 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高层次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 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十二条 岗位聘用.全职引进到山东省事业单位 工作的高层次人才,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相应岗位没有 空缺的,可根据资格条件突破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 构比例限制,使用特设岗位聘用. 第十三条 薪酬管理.全职在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 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的,其薪 酬在管理期内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但不作为 绩效工资调控基数;

高层次人才转化科研成果获得的股权、 期权及分红激励,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鼓励各地、各用 人单位通过项目资助、生活资助等方式,柔性引进、灵活 使用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第十四条 配偶就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一同 来鲁并愿意在山东就业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政 策规定妥善安排其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 按照所在市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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