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5-11-07 |
2 家的,竞争性磋商 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相关内容和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 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库 〔2015〕124 号). 十
二、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 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
三、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如供应商不能 提供有效文件,徐州大友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根据客观事实,有权取消 成交供应商,没收供应商的保证金,同时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
四、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 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 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十
五、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须向徐州大友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 公司提交《磋商报价表》(首次响应文件)和《分项价格表》(首次响应文件) 的数据文件(WORD 格式). 十
六、以上文件复印件投标时必须提供原件,并以原件核查为准,资格证 明文件如不提供原件核查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非资格证明文件必须原件核查 后方为有效.特别要求的除外. 第8页共34 页 如供应商不能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人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将被 采购人认定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 提供 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情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
七、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即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前,采 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 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以所发布的本 项目的 更正公告 的附件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发布 本项目的 更正公告 后采购代理机构已尽通知义务.敬请各所有获取竞争性磋 商文件的供应商关注本项目的 更正公告 及附件,否则,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 险. 十
八、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存在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性 待遇, 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供应商认 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 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质疑. 询问和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处理:请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七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提出,七个工作日以外的质疑不再受理.质疑时必 须提交书面质疑函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质疑接收人:王新宇 联系
电话:0516-82307006 地址:徐州市铜山区北京南路
12 号港鑫城商务楼
1701 室 十
九、 成交供应商在被授予合同后, 向徐州大友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缴 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见附件 14.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