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5-10-26
1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关于我市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 许可制度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外专发〔2017〕40 号)精神以及省外专局的要求,我 市于

2017 年5月8日起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 度,正式启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发放《外 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

现就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系统切换安排 东莞作为国家试点城市之一,于2016 年11 月启用 国家外国专家局 "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试点) " (以下简称"试点系统" ,

网址:http://202.96.25.25/) 办理业务.

2017 年5月8日起, 将切换至全国统一的 "外 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以下简称"正式系统" ,

网址:http://39.155.161.12)办理.两个系统的切换 衔接安排如下:

(一)2017 年5月8日前,已通过试点系统申请办 理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继续在试点系统进行办 理,直至办结.试点系统将于

2017 年6月30 日停止使

2 用,请企业合理安排时间选择业务系统进行相关事项的 办理.

(二)2017 年5月8日起,试点系统暂停接受企业 注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相关业务的新申请.申请人 需通过正式系统进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办理,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卡证) . 正式系统需要通过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 录.由于国家外国专家局暂未将试点系统的数据完全与 正式系统进行对接,如企业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 时,提示"输入信息有误" ,可先点击"忘了密码点我" 进行密码重置.如重置后,仍然不能登录,请点击"现 在注册"进行重新注册账号. 申请人使用正式系统申办具体业务时,请认真阅读 对应事项下的"申办须知" .

二、业务衔接安排

(一)持有效的《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专家证》 在正式系统首次办理延期、变更、补办等业务,须转办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 南(暂行) 》的"3.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 工作

90 日以上,不含

90 日) "中的"其他审批机构认定 符合条件的"情形在正式系统中进行办理.

(二)相关证件的有效期限 现行有效期内的 《外国人就业证》 、 《外国人专家证》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书》 、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纸质)等工作证件继续有效.

(三)2017 年10 月1日起,持有效《外国专家证》 、 《外国人就业证》 ,以及本市试点期间发放的《外国人工

3 作许可证》 (纸质)的外国人可自愿换领《外国人工作许 可证》 (卡证) .

三、其他事项的特别说明

(一)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

(二)正式系统要求上传的附件均为彩色.

(三)具体的分类标准、所需资料以及正式系统的 操作,请查阅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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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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