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8-01
安环建〔2018〕8 号 关于潮州市潮安区浮洋拱诚泡沫厂锅炉改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潮州市潮安区浮洋拱诚泡沫厂: 你厂报审的《潮州市潮安区浮洋拱诚泡沫厂锅炉改建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它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报告表的评价结论,我局同意你厂为"锅炉改建 项目"的设立办理环保手续.

二、该项目位于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潘刘村堤脚片,占地面 积10378 平方米,建筑面积 12911.59 平方米,主要从事泡沫制 品生产.为满足企业未来发展需求,淘汰原有 6t/h 燃煤锅炉, 新增一台 12t/h 燃煤锅炉,以及新建一间模具仓库,模具仓库建 成后占地面积为 1711.42 平方米.

三、根据该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该项目锅炉废气执行《锅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

2 新建燃煤锅炉大 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臭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中臭气浓度二级标准的新扩改建标 准值;

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

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2 类 标准;

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 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及其修改版)中规定的贮存、处置 场的运行管理环境保护要求. 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烟尘: 0.086t/a;

SO2: 1.613t/a;

NOX:1.564t/a.

四、项目应按照《潮州市潮安区浮洋拱诚泡沫厂锅炉改建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建议落实相关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并 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五、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后,应按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 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六、该项目今后的生产项目、生产规模、生产地点如有较大 改动,必须另报我局审批. 潮州市潮安区环境保护局

2018 年2月2日抄送:潮安区浮洋镇经发办、湖南绿鸿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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