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5-10-0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8-3-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11 楼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

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8-3-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编号:TCYJS2019H0412 号 第一部分 引言 致: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 当虹科技 、 发行人 或 公司 )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 )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 TCYJS2019H0238号 《法律意 见书》以及 TCLG2019H0368号 《律师工作报告》.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审(审核)[2019]30号 《关于杭州当虹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以 下简称 《审核问询函》 )的要求及相关审核人员提出的审核问询意见,对发 行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 TCYJS2019H0238号 《法律意见书》与 TCLG2019H0368号 《律 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 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8-3-3 第二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一、 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

1、 申报材料显示, 发行人自2010年成立以来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

2015 年6月,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2018年1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财通创新投资的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嘉兴骅坤投资 的基本情况及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请发行人说明: (1) 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原因、 价格确定依据及公允性、 款项实际支付情况;

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 利益输送或 其他利益安排;

(2)2012年11月,虹润杭州以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存在高估的情形,是否存 在出资瑕疵;

上述知识产权是否实际转移至公司以及在公司生产经营中发挥的 具体作用,目前的使用状态;

(3) 结合2015年6月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时虹软上海的股权结构、 决策机 制等, 说明转让发行人控制权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及公 允性、受让人的确定方式、受让款的来源及合法性,是否为真实转让,是否存在 代持等情形;

虹软集团是否已将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 全部转移至发行人, 相关转移过程, 相关资产、 技术等的转移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价款支付情况,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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