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5-09-24
215 第十六章 环境与贸易 第16.

1 条 背景与目标

一、缔约双方回顾了《1972 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 言》 、 《1992 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 《1992 年21 世纪议程》 、 《2002 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实施计划》和《2012 年"里约+20"峰会成果文件"我们希望的未来" 》 ,认识到经济发 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相互依存、相互支持 的组成部分.缔约双方强调在环境议题的合作获益是实现可 持续发展的全球努力的组成部分.

二、缔约双方重申其承诺,以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 标,并确保将该目标纳入和反映在双边贸易关系中的方式促 进经济发展.

三、缔约双方同意环境标准不得用于贸易保护主义之目 的. 第16.2 条 范围 除非本章另有规定,本章适用于缔约双方为解决环境问 题而采取或维持的包括法律和法规在内的各种措施.

216 第16.3 条 保护水平

一、缔约双方重申各自拥有确定各自环保水平及其环境 发展优先领域,以及制定或修订其环境法律和政策的主权权 利.

二、各缔约方应努力确保这些法律和政策有助于并鼓励 高水平的环境保护,并应努力继续提高各自的环境保护水 平. 第16.4 条 多边环境协定

一、缔约双方认识到多边环境协定在全球和国内层面对 保护环境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双方进一步认识到本章将有助 于实现多边环境协定的目标.

二、缔约双方承诺,在双方均为缔约方的多边环境协定 的谈判中,可在适当时就共同感兴趣的与贸易相关的环境问 题进行磋商与合作.

三、缔约双方重申其承诺,在各自的法律和相关实践中 有效实施双方均为缔约方的多边环境协定. 第16.5 条 包括法律和法规在内的环境措施的执行

一、一缔约方不得通过持续或不间断的作为或有意的不 作为,未能有效执行其包括法律法规在内的环境措施,以影

217 响到缔约双方之间的贸易或投资的方式.

二、 缔约双方认识到, 通过削弱或减少其各自环境法律、 法规、政策和实践所赋予的保护来鼓励贸易或投资是不恰当 的.因此,任何一方不应以削弱或减少这些环境法律、法规、 政策和实践所赋予的保护的方式而放弃或贬损这些环境法 律、法规、政策和实践.

三、本章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理解为授权一缔约方有关 当局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开展环境执法活动. 第16.6 条 环境影响

一、缔约双方承诺在本协定正式生效后的适当时间,通 过各自的参与性程序和机构,评估该协定的实施对环境的影 响.

二、一缔约方在适当时与另一缔约方分享关于本协定环 境影响评估的技术和方法的信息. 第16.7 条 双边合作

一、缔约双方认识到环境领域合作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 目标的重要性,承诺以现有双边协定或安排为基础,在有共 同利益的领域深化合作.

二、为推动实现本章目标,并有助于履行本章之下的相

218 关义务,缔约双方确定在以下领域合作的指示性清单:

(一)推广包括环境友好产品在内的环境产品和环境服 务;

(二)环境技术开发与环境产业促进的合作;

(三)交流关于环境保护政策、活动和措施的信息;

(四)建立包括环境专家交流的环境智库合作机制;

(五)能力建设,包括环境领域的专题会、研讨会、博 览会和展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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