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2015-06-29

2234 9933 以传真方式索取. 公司注册处COMPANIES REGISTRY 地址 : 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 网址 : www.cr.gov.hk 注册易: www.eregistry.gov.hk 网上查册中心 : www.icris.cr.gov.hk 公司查册流动版服务 : www.mobile-cr.gov.hk 电邮 : crenq@cr.gov.hk 电话谘询热线: (852)

2234 9933 2017年2月PAM 4C 成立本地有限公司 重要事项 本小册子旨在提供一般指引,并应与香港法例第622 章《公司条例》的条文一并阅读,而不应被视为可取 代阅读该条例.你可透过网上「政府书店」(www.bookstore.gov.hk)或致电(852)

2537 1910 政府 新闻处刊物销售小组订购《公司条例》的印文本, 亦可登入网址 www.elegislation.gov.hk 参阅《公司 条例》全文.公司可在合适的情况下,徵询独立的 专业意见. 附录 I 拟订公司名称须注意事项 1. 公司名称可用英文或中文注册,公司可同时注 册一个英文名称和一个中文名称.本处不接纳 以英文字母和中文字组合而成的公司名称. 2. 公司名称如与出现於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 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名称相同,不会 获准注册.公司名称亦须符合《公司条例》的 有关规定. 3. 公司的中文名称必须是繁体字,并可在《康熙 字典》或《辞海》字典及 ISO

10646 国际编码 标准内找到.公司的中文名称会以新细明体列 印在「公司注册证明书」上. 4. 公司名称如包含《公司(公司名称所用字词)令》 (第622A章)所列明的字或词,例如 「信托」 、 「商会」等,必须获得处长的事先批准才可注册. 5. 如拟用的公司名称与一个曾被处长指示更改的 公司名称相同,除非获得处长事先批准,否则 该拟用名称将不获准注册.载列该等前用公司 名称的一览表可於本处网上查册中心 的屏幕上点击免费查阅. 6. 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前,处长会审核拟用的公司 名称,但该名称是否与另一个已注册的公司名 称「太过相似」则一般不会在考虑之列.因此, 你应慎重考虑拟用的公司名称会否与现有的公 司名称「太过相似」,以致在公司注册成立后 被投诉,及会否因此而须根Τし⒊龅闹甘 更改公司名称. 7. 为你公司的利益着想,采用的公司名称必须与 任何商标没有抵触,并且与载於处长备存的 《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其他名称有足够的区 别.同时,你亦应查阅知识产权署备存的商标 注册纪录册(http://ipsearch.ipd.gov.hk),此举既 可尽量避免处长向你公司发出更改公司名称的 指示,更可减低因假冒或侵犯商标行为而出现 的诉讼风险. 附录 II 申请文件及有关规定 须交付的文件及 私人股份 公众股份 担保 有关内容的规定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则」)(注1及2) 1. 必备条文 (a) 公司的名称 ? ? ? 章程细则内各条文 提述的公司名称必须一致. (b) 公司的宗旨 根豆咎趵返103条获发特许 证的公司,或根魏纹渌趵湔 程细则须符合指明规定的公司,必须 在其章程细则述明公司的宗旨.其他 公司则无需在章程细则述明其宗旨. (c) 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 (d) 公司成员的法 律责任或分担 ? ? ? 的款额 (e) 股本及最初的 股份持有情况 ? ? (注3) 2. 采纳《公司(章程 请参照 请参照 请参照 细则本)公告》 附表2 附表1 附表3 ( 第622H 章)的(注4) (注4) (注4) 附表订明的章程 细则本

2 公司可采纳章程细则本的任何条 (注)文或全部条文.如公司的章程细则并 无将章程细则本的某条文排除或 变通,则该条文在适用围内,即构 成该公司的章程细则的部分. 3. 私人公司必须说 明其属私人公司 性质(请参阅《公?司条例》第11条) 4. 段落须顺序编号 ? ? ? 法团成立表格 (表格NNC1 或 表格NNC1G) 1. 拟用的公司名称必须与章程细则内的公司名称相同 . 2. 「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 如果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的创办成员亦是董事 , 他必须 签署表格内的「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 .其他董事可 签署表格内的同意书 , 或在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后 15日内(订明时限)交付 表格NNC3「出任首任董事 职位同意书」登记.(注5) 3. 表格必须由一名名列表格内的创办成员签署. 4. 表格NNC1或表格NNC1G及章程细则内填报的资料 必须一致. 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IRBR1) 必须表明是否选择 为期3年的商业登 记证 根渡桃档羌翘趵(香港法例 第310章)第5A条的规定,任何人士依 豆咎趵飞昵氤闪⒈镜毓, 即会被视作已同时申请商业登记.向 公司注册处交付申请文件时,必须同 时交付IRBR1 和所须的商业登记费 及徵费,否则申请会被拒绝. 注: 1. 章程细则的正本必须由每名创办成员签署,而交付 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本则无需包括创办成员的签名, 亦无需交付章程细则的封面页. 2. 章程细则本所载的内容不包括附录 II 第1项所列的 必备条文.请确保这些必备条文已纳入公司的章程细 则内. 3. 有关述明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况的规定,请参阅 《公司条例》第85 条及《公司条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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