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5-06-20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18 号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5-Ⅲ-R2) 已经

2003 年3月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 年5月8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并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以下简称航行情报员)是指从事航 行通告、航行情报讲解、飞行程序设计、航行情报编辑和航行情报管理的人 员. 第三条航行情报员执照是航行情报人员从事航行情报工作的资格证 书.未按本规则取得航行情报员执照的,不得从事航行情报服务工作. 第四条航行情报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 一颁发.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制定航行 情报员执照考试标准,并负责航行情报员执照审批和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区执照管 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人的审查、考试,并负责本地区航 行情报员执照的管理. 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民 用航空地区管理局未设空中交通管理局的,是指该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 空中交通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 航行情报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航行情报员执照包括执照基础部分和岗位签注部分. 航行情报员岗位分为航行通告员、航行情报讲解员、飞行程序设计员、 航行情报编辑和航行情报管理员. 申请参加岗位签注考试的人员应当首先取得执照基础部分.航行情报 员持有有效岗位签注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条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年满

20 周岁;

(三)身体健康,口齿清楚,能清楚地读、讲和理解汉语,无色盲等 缺陷;

(四)具有大专或者大专以上的学历,但在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航 行情报员执照的人员除外;

(五)在民航总局认可的训练机构学习航行情报专业课程一学年或者 一年以上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其所在地的 地区执照管理部门申请航行情报员执照:

(一)填写本规则附件一《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表》;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和培训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并决定是否向其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递交执照申请表;

(三)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组织 符合本规则第六条条件的申请人按本规定

第四章规定的内容进行考试. 第八条航行情报员执照考试分为笔试和技能考试.申请人笔试成绩达 到百分制的

80 分,技能考试成绩达到

5 分制的

4 分为考试合格. 第九条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在下次考试前

45 天向地区执照管理 部门提出补考申请.补考限为一次,补考的内容为考试未通过的项目. 第十条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将上述考试合格的执照申请人名单和填写完 整的本规则附件二《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颁发审查报告表》各一份,于 每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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