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5-06-12

或者

(三)完全由缔约一方或缔约双方的原产材料在缔约一 方生产. 第3.3 条完全获得产品 根据协定第 3.2 条第

(一)项,下列产品应当视为在缔约 一方境内完全获得:

(一)从缔约一方领土、内水、领海、海床或底土提取 或得到的矿物产品或其它无生命的天然生成物质;

(二)在缔约一方境内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三)在缔约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及其产品;

(四)在缔约一方狩猎、诱捕、捕捞、采集、捕获或水 产养殖获得的产品;

(五)在缔约一方的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由在该方注册

2 该产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可在缔约一方不同的工厂中进行.

11 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产品;

(六)在缔约一方注册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公海捕捞 获得的鱼类及其他产品;

(七)在缔约一方注册并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 用上述第

(五) 项及第

(六) 项所述产品加工、 制造的产品;

(八)在缔约一方领海以外根据该方依照国际法制定的 国内法拥有开发权的海床或底土提取的产品;

(九)在缔约一方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 收的废碎料;

(十)在缔约一方收集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一)完全用上述第

(一)至

(十)项所列产品在缔 约一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第3.4 条实质性改变

一、使用非原产材料获得的产品,在满足附件二特定要 求的情况下可视为经过了实质性改变.

二、 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本协定第 3.6 条所列操作不足以 赋予原产资格.

三、附件二中提到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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