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5-06-12

1994 第八条规定征收的与进口所提供服 务成本相当的规费或其他收费.

二、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在协定生效之 时起依照附件一中关税减让表所列条款取消或削减原产于

7 另一缔约方的进口产品的关税.

三、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任一缔约方不得违反附件一 中所列之条款提高任何现有关税,或对原产于另一缔约方的 产品采取任何新的关税. 第2.4 条进口关税基准税率

一、对于每个产品而言,对其适用的附件一中所规定的 连续性降税的关税基准税率,应是

2010 年1月1日执行的 最惠国进口关税税率.

二、如果缔约一方在

2010 年1月1日后和关税减让期 截止前降低其适用的最惠国进口关税税率,则自该降税实施 之日起,在附件一中所列该缔约方的关税减让表应适用降低 后的税率.

三、实施按照附件一计算的减让后的进口关税税率,数 字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第2.5 条进出口限制 关于出口和进口限制,GATT

1994 第十一条应适用,并 经必要修订后纳入本协定,构成本协定的一部分. 第2.6 条国营贸易企业 关于国营贸易企业,GATT

1994 第十七条和《关于解释 GATT

1994 第17 条的谅解》应适用,并经必要修订后纳入 本协定,构成本协定的一部分. 第2.7 条例外 关于一般和安全例外,GATT1994 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 条应适用,并经必要修订后纳入本协定,构成本协定的一部

8 分. 第2.8 条审议机制 本协定生效后两年内,缔约双方将在联合委员会上对本 章和附件一中所列的缔约双方的关税减让表进行审议.此后 缔约双方将每两年在联合委员会上就上述内容进行一次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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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第一节原产地规则 第3.1 条定义 在本章中:

(一) 缔约一方 是指中国或瑞士.本章适用本协定第 2.1 条的第一款定义的中国关境和瑞士关境;

(二) 生产 是指获得产品的方法,包括但不仅限于产 品的种植、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 装配;

(三) 材料 包括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 及(或)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产品部分或已用于另一产品生 产过程的产品;

(四) 非原产产品 或 非原产材料 是指根据本章规定 不具备原产资格的产品或材料;

(五) 原产产品 或 原产材料 是指根据本章规定具备 原产资格的产品或材料;

(六) 海关价格 是指根据《关于实施 GATT

1994 第七 条的协定》 (海关估价协定)所确定的价格;

(七) 出厂价格 是指向在对产品进行最后生产或加工 的缔约一方生产商支付的出厂价,包括使用的所有材料的价 值、工资、其他花费以及减去出口退税的利润;

(八) 协调制度 或 HS 是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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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章 、 品目 、 子目 是指协调制度中的章(2 位 数编码) ,品目(4 位数编码) ,子目(6 位数编码) ;

(十) 授权机构 是指经缔约一方的国内法或其政府机 构指定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任何机构. 第3.2 条原产产品 本协定中,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 品应当视为原产于缔约一方:

(一)根据本章第三条规定在缔约一方境内完全获得;

(二) 根据协定第 3.4 条规定, 在生产和加工该产品过程 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在缔约一方经过实质性改变2 , 同时符合 本章其他条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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