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5-06-10

8 月30 日, 证监会就发布了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市场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修改后,证监会于

12 月7日公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 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18 号DD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 . 询价制度的要点包括: 1.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询价 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首先要对不少于

20 家询价对 象(发行

4 亿股以上不少于

50 家)进行初步询价,并据此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 率区间;

然后在此区间内向所有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并据此确定发行价和配售结果. 2.询价对象目前指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 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以及其他经证监会认 可的机构投资者.

5 3.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 公开发行数量在

4 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 20%;

公开发行数量在

4 亿股以上(含4 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 50%.经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 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4.价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配售应全额缴付申购资金,申购资金冻结期间产生的利 息归询价对象所有;

询价对象应承诺将参与累计投标询价获配的股票锁定

3 个月以上, 锁定 期自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5.以新股发行后的总股本作为计算每股收益和发行市盈率的依据;

披露发行市盈率时 所使用的每股收益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 从制度本身看,新股询价是新股定价市场化改革的重大突破,具有积极影响.它改善 了发行价格受行政干预过多的状况, 使股票发行制度更加完善;

市场化定价将使新股发行价 格更加趋于合理,一些细节的规定也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选择.同时,新股询价制度也是整 个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的重要环节之一, 它的有效实施也依赖于相关配套制度 (如新股发行 的销售制度、交易制度)的逐渐建立、市场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以及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等的 进一步完善.管理层推出询价制是希望以此解决新股发行市场化的问题,尤其是定价问题. 它也是一个信号, 即国内股市在投资理念上与国际接轨的趋势是不可逆的, 证券市场体制市 场化的方向不可逆转.在这点上, 《通知》的出台对证券市场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其次,询价制度的推出,使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拥有了股票发行定价的话语权, 将推动机构投资者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

另外,通过吸引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以及保 险、年金等增量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扩大了市场资金来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增加了新的动力. 再次,询价制度将促使保荐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加大研究投入,建立客户队伍,拓展 销售渠道,提高股票定价和销售能力,为提高保荐机构的整体竞争力打下坚实基础. 总之,询价制度的出台体现了市场发展的要求,标志着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化 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 将对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 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市场各方对《通知》的主要内容及其体现的市场化改革方向给予了充分肯定.但是也有人认 为在股权分置没有解决的情况下,询价的结果只能是融资最大化、流通股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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