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5-05-08

以上提及之每?上限乃基於本集团估计於有关期间内所出售之建议物业发展 计划之住?单位?目及售价.

2 按?辉及恒代之?解,上述分段所指之销售费用乃低於给予第三者销售代? 之一般市场费用?,因为由恒代承担之工作以?政工作居多,而第三者代? 则主动及直接与潜在买家洽商及进?买卖交?. 销售费用乃由?辉及恒代在对等磋商下厘定.销售费用之百分?与本集团应 付予恒代就位於九?塘尾道

43、

45、

47、

49、51 及51A 号及九?油塘草园街

6 号之重建项目之销售经?费用相约.该销售费用将由本集团内部资源支付. 乙. 签订销售管?合约之原因 因恒代在香港拥有一强大及经验丰富之销售管?及推广之伍,董事认为聘用 其为建议物业发展计划之销售经?乃适合人选.恒代曾为恒地集团?干地产项目 担任销售经?,当中包括位於本地之多层商住综合物业,及多层及低密?住?屋 苑.基於恒代与本集团因过去之项目所建?之长期关系,委任恒代作为建议物业 发展计划之销售经?将提高工作效?及有效沟通. 董事(包括所有独?非执?董事)认为销售管?合约之条件及条款乃按照一般商业 条款并在对等磋商下厘定,而按该合约所进?之交?亦属本集团日常业务.董事 会(包括所有独?非执?董事)认为就本公司股东及整体?益而言,该等合约乃属公 平及合?的.被视为在销售管?合约涉及?益之董事并未?与投票批准该合约. 丙. 关?人士 恒代为恒地全资拥有之附属公司,恒地乃本公司之一位主要股东(按上市规则诠 释) ,其附属公司持有本公司约 31.36%之所有已发?股本.因此,按照上市规则, 恒代为本公司之关?人士.而按照上市规则由?辉签订之销售管?合约构成本公 司之持续关?交?. 租赁安排 甲. 租赁安排 於二??八?八月十五日,恒代与正信签订美?华/恒代协议.於二??八?十 一月二十七日,恒代与?辉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由二??八??月十?日至完成 日期期间,恒代与正信之美?华/恒代协议中( 「租赁安排」 ) ,恒代担任?辉之代 ?,而?辉则为委托人.

3 租赁安排之场地与美?华/恒代协议中之场地相同,即(i)租赁协议;

(ii)首份特许 协议;

及(iii)第二份特许协议,已全於二??八?八月十五日美?华之公告内披 ?.尽管美?华/恒代协议包含之期间为三十?个月,租赁安排只涉及三十?个 月其中之最多十八个月. 於租赁安排下恒代租予及特许予?辉之场地,拟由恒代用作销售建议物业发展计 划之销售办公室及展销厅,乃恒代提供予?辉之物业代?部份服务. 乙. 每?上限 於租赁安排下,?辉支付的总?租?、特许费及其他开支,由二??八??月十 ?日至二??八?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及截至二??九?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 ??,最高分别为港币五百万元及港币八百五十万元.最高?额乃双方在对等磋 商下及根?华/恒代协议中之?租?、管?费、特许费、?气费及其他相关 费用及开支而厘定. 根?华/恒代协议之租赁安排下,上述?辉应付总?租?、特许费及其他开 支之最高?额,乃按下表之分析作估计: 开支包括 由二??八??月 十?日至二??八 ?十二月三十一日 期间 港币 截至二??九?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港币 租赁协议 租?、管?费及?气 费 、促销费及其他杂费 及开支 3,640,000 6,100,000 首份特许协议 特许费、管?费、及其 他杂费及开支 1,150,000 2,000,000 第二份特许 协议 特许费及其他杂费及 开支 210,000 400,000 总额 5,000,000 8,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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