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5-04-24

2、编制依据 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版,2015 年1月1日起 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 年修订,2016 年9月1日起 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2015.8.29 修订,2016.1.1 起 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订,2018.1.1 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10.29 修订,1997.3.1 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 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6.29 通过,2003.1.1 施行,2012.2.29 修正;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82 号,2017 年修订;

(9)《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 年修订;

(10)《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7 年修订),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2017.11.30 (11)《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7 年修订,浙江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17.9.30;

(12)《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浙江省人民政 府令 第364 号,2018 年3月1日起施行;

2.2 政策法规 (1)《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6]28 号,2006.3.18 施行;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6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6 号修 订,2016.3.25;

(3)《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

3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的批 复》 (浙政函[2015]71 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 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 号,2005.10.12;

(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

34 号;

(7)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 2008.5.6,浙政办发[2008]36 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

76 号,2009.10.28;

(9) 《浙江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 (试行) 》 , 浙环发[2012]10 号,2012.4.1;

(10) 《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整治方案》 (浙环发[2013]54 号) ;

(11)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13]59 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3-2017 年) 》 (2013.12.31) ;

(12) 《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 年)》 (13) 《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 年) 》 ;

(14)《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 三同时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 省环境保护厅浙环发[2014]26 号,2014.4.30;

(1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 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 号;

(16)《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浙环发[2014]28 号);

(17)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 规解读的函》 (浙环发[2018]10 号) ;

(18)《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2013 年本),杭政办函 [2013]5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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