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5-04-23

二、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 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 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

所提供的 所有书面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者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提供的材料上的签署、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 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 的事实一致.

四、 本律师对本 《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依赖有关政府机构、发行人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 盈利预测、 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评级报告等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报告中相关数 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注册或备案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交易商协会和公开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七、本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材料中自行 引用或按相关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 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000000028181 的 《营业执照》,住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

45 号15 楼,法定代表人为肖学, 注册资本为 1,531,700 万元,经营范围为 项目投资及管理,资产管理及处置, 企业重组、收购、兼并及咨询,财务顾问;

销售: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 品、纸张及纸制品、矿产品(不含钨、锡、锑)、粮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 学品) ,营业期限至长期.

2、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3、经本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特别会员.

(二)发行人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

1、 发行人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 (粤 办会函[2006]87 号)批准,由广东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于2006 年3月16 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设立时名 称为 广东恒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

2、2007 年6月25 日,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行人的名称变更 为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3、2008 年7月25 日,广东省国资委以货币出资 4,000 万元,以深圳华强 集团有限公司 9%国有股权出资 2,700 万元,增加出资 6,700 万元,发行人注册 资本金由 5,000 万元增至 11,700 万元.

4、2009 年2月13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将广东省粤电集团 有限公司省属股权划转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批复》(粤府函 [2009]21 号),同意将广东省国资委代其持有的粤电集团 76%股权划转给发行人 持有.据此,广东省国资委以粤电集团 76%股权向发行人增加出资 1,520,000 万元,发行人注册资本由此增至 1,531,7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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