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5-04-17

一、被保险人故意?为所致之损失.

二、因董监事单独或与其被保证员工共谋之职务上之?为所致之损失.

三、被保证员工向被保险人所为之消费、使用或借贷所致之损失.

四、本保险?约所载「追溯日」前发生之损失及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之损失.

五、被保险人於本保险?约生效日前已知悉之损失. ?、被保险人於本保险?约所附明细表内之被保证员工移除后始通知本公司该员工所致之损 失,但符合本保险?约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之约定者,?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已知悉任一被保证员工职务上之?为致其受有损失,却仍继续交办该员工从事 同一职务上之?为,因此所增加之任何损失.

八、侵害专?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智慧财产权所致之损失.

九、战争、?似战争(??宣战与否) 、外敌入侵、外敌?为、内战、叛?、革命、军事反叛 ?为或恐怖主义?为所致之损失.所谓恐怖主义?为,系指任何个人或团体,??单独 或与任何组织、团体或政府机构共谋,运用武?、??、恐吓、威胁或破坏等?为,以 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型态或其他?似意图之目的,包括企图推翻、胁迫或影响 任何政府,或致使民众或特定群众处於恐惧?态.

十、核子分?或?射作用所致之损失. 十

一、罢工、?动、民众骚扰所致之损失. 十

二、各种形态之污染所致之损失. 十

三、专业责任所致之损失. 十

四、因执?董事、监察人、负责人及总经?职务上之?为所致之损失. 十

五、被保证员工因违反个人资?保护法所致之任何损失. 十?、被保证员工因违反兼业禁止或竞业禁止义务之约定所致之损失. 十

七、任何罚?、罚锾、违约?或惩罚性赔偿?. 十

八、被保险人违反第?条内部监督之执?所致之损失. 十

九、任何直接或间接因下述原因,造成电脑系统设备无法正确处?、存取资?所致之赔偿 请求,且无?该电脑系统设备是否为被保险人所有者,均同:

(一)无法正确辨?日期.

(二)无法处?确?日期、或与处?确?日期有关之?值及其他任何资?,而进??取、 储存、记忆、操作、解?、传送、传回或处?任何资?、讯息、指?或指示等.

(三) 无法正确操作安装於电脑系统中与?序转换有关之任何指?或?辑运算,包括?取、 储存、记忆、运算及其他相关资?之处?. 第?条 内部监督之执? 被保险人对於被保证员工经管财产之程序、帐务覆核抽查之手续,以及其他之内部监督,均 应?实依照被保险人书面提供本公司关於内部稽核及控制之规定,以及其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发布之?政命?予以执?. 第七条 告知义务 订?本保险?约时,要保人对於本公司之书面询问,应?明. 要保人有为隐?或遗??为?明,或为?实之?明,足以变?或减少本公司对於危险之估计 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险?约;

其危险发生后亦同.但要保人证明危险之发生未基於其?明 或未?明之事实时,?在此限. 前项解除?约权,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使而消灭;

或本保险?约订 ?后经过二?,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得解除本保险?约. 第八条 保险费之交付 要保人应於本保险?约订?时,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交付保险费.要保人於交付保险 费时,本公司应给与收蚪煽钪っ骰蛭纱栈钩鼍咂渌喙刂煽钪っ魑.除经本 公司同意延缓交付外,对於保险费交付前所发生之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被保证员工之?动 被保险人有新增或移除本保险?约所附明细表内之被保证员工时,应以书面通知本公 司,自通知到达之翌日?时起开始生效. 被保证员工於前项?动发生时,本公司对於该员工应依全?保险费之日?比?计算加收 或退还之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约之终止 本保险?约得随时由要保人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终止之,其未满期间之?保险费,本公司当依 照短期费?之规定返还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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