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5-04-17
华南产物人事保证保险 106.

05.25(106)华产企字第

122 号函备查 第一条 保险?约之构成与解释 本保险?约所载之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批单或批注及与本保险?约有关之文件,均为本保 险?约之构成部分. 本保险?约之解释,应探求?约当事人之真意,?得拘?於所用之文字;

如有疑义时,以作 有?於被保险人之解释为原则. 第二条 承保围 被保险人之被保证员工於本保险?约所载之「追溯日」后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前因职务上之? 为致被保险人受有损失且被保险人於本保险?约之保险期间内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就超过自 负额部分之损失,依本保险?约之约定对被保险人负?赔之责. 前项所称「损失」以经法院民事终局判决确定被保证员工因前项之职务上之?为对於被保险 人应负之损害赔偿?额 (但?包含违约?) 为限,并包含经本公司同意之第一审级诉讼费用. 第三条 用词定义 本保险?约用词定义如下:

一、被保险人:系指载明於本保险?约「被保险人」?之人;

本保险?约要保人即为被保险 人.

二、职务上之?为:系指被保险人之被保证员工被授与职务之?为,包含与执?职务相牵? 或职务上予以机会之?为.但?包含被保证员工?职、停职、解职、退休后或自本保险 ?约所附明细表内移除后所为职务上之?为,即使其与?职、停职、解职、退休前或移 除前职务上之?为有接续或?续者亦同.

三、每一被保证员工之保险?额:系指因任一被保证员工於保险期间内一次或多次之职务上 之?为所致之损失,合计以「每一被保证员工之保险?额」为最高赔偿限额. 但本保险?约就特定被保证员工另载有其他保险?额者,则以该保险?额为最高限额.

四、每一次事故之保险?额:因二人(含)以上被保证员工之职务上之?为系归因於同一原 因或事实所致之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证员工所致之损失,仍以「每一被保证员 工之保险?额」或个别所载明之保险?额为赔偿限额,但合计赔偿?额?得超过「每一 次事故之保险?额」 .

五、本保险?约之最高赔偿?额:系指本公司依本保险?约所负之?积最高?赔之责. ?、被保证员工:系指在一定或?定之期限内,?满十五岁接受被保险人给付报酬而服?务 或完成一定工作,并载明於本保险?约所附明细表内之人.

七、追溯日:系指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於本保险?约内之日期,被保证员工职务上 之?为须发生於追溯日后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前.

八、专业责任:系指证券业务员、期货业务员、投信投顾业务员、信托业业务员等?融交? 人员、财务顾问、投资顾问、投资银?家、投资经?人、医师、?师、会计师、建筑师、 工程师、?算师及地政士为第三人提供专业服务而依法应负担之赔偿责任.

九、诉讼费用:系指被保险人因任一被保证员工职务上之?为致其受有损失而提起民事诉讼 时,於中华民国台湾地区所发生之?师费用,以及进?诉讼之必要费用,包含诉讼文书 之影印费、摄影费、抄?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之日费、?费等费用,事前经本公 司同意者,本公司依本保险?约之约定负?赔之责. 第四条 自负额 被保险人依本保险?约提出任一次赔偿请求,均需先负担本保险?约所约定之自负额. 第五条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於直接或间接因下?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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