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2015-03-24

180 氮氧化物(以NO2 计)

300 氟化物(以F计) 4.0 二f英类(ng-TEQ/m3 ) 0.5 烧结机机尾 带式焙烧机机尾 其他生产设备 颗粒物

20 4.5 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表

4 规定的限值. 表4 现有和新建企业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无组织排放源 限值

1 有厂房生产车间 8.0

2 无完整厂房车间 5.0 4.6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 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

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 业, 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 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 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7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达标 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m.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 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4.8 在国家未规定生产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 达标的依据.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 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 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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