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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8662-201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sintering and pelletizing of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发布稿) 本电子稿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2-06-27 发布 2012-10-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GB 28662-2012 I 目次前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4

6 实施与监督.4 GB 28662-2012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 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 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钢铁烧结及球团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 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为促进 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引导钢铁烧结及球 团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排放水污染物、 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 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的规 定,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 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鞍钢集团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2 年6月1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2 年10 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GB 28662-2012

1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 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钢铁烧结及球团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钢 铁烧结及球团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 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7.2-2008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f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 分辨质谱法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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