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5-02-02

(一)办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 途,土地转让手续;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 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或分户的除外;

(三)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 记;

(四)发放特种养殖证;

(五)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到期的除外;

(六)办理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

5 ― 暂停办理期限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

18 个月,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办理期限内违规办理的上述手续,不得作为征地拆迁补 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条 征地方案批准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 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 (街道) 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 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 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应 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 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征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 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当地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可将征地调查结果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 和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

45 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费用数额、农业 人员安置方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期限、地点、听证的权 利与期限等. ―

6 ―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权利人申请听证的, 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书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并在被征地村组张榜公 布.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 名义专户储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拖欠被征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 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腾地.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 其他权利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腾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

逾期拒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 强制执行.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腾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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