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5-01-09

123 号, 《关于修改的决 定》 ,自2016 年1月1日起施行,下同)第十一条第

(一)项之规定.

(二)根据中汇会计师

2016 年1月25 日出具的中汇会审[2016]0092 号《宁 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2015 年度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 算依据,合并报表数据)分别为 20,436,996.59 元、25,323,429.29 元,2014 年度、

2015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375,194,175.18 元、 373,479,967.76 元 (合并报表数据) . 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

发行人最 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

(二)项之规定.

(三)根据中汇会计师

2016 年1月25 日出具的中汇会审[2014]0092 号《宁 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2015 年度审计报告》,截至

2015 年12 月31 日,发行人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210,190,060.55 元(合并报表数据),且不存在 未弥补亏损.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创 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三)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7,125 万元,根据发行人

2013 年度股 东大会决议, 发行人本次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的实际发行总量即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数量不超过 2,375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本总额将不超过 9,500 万元. 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3-3-1-4 十一条第

(四)项之规定.

(五)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验[2012]2790 号《验资报告》并经六和 律师查验,发行人系由横河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横河有限的全部法人财产由发 行人承继.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 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 《创业板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六)根据中汇会计师

2016 年1月25 日出具的中汇会审[2016]0092 号《宁 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2015 年度审计报告》 、发行人《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并经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经营业务为精密塑 料模具研发、设计、制造,精密塑料制品的生产和产品组装. 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之规定.

(七)根据中汇会计师

2016 年1月25 日出具的中汇会审[2016]0092 号《宁 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2015 年度审计报告》 及发行人的说明, 并经 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 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八)根据六和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 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综上,六和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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