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8-03
1 附件 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我国能源安全发展的"四 个革命、一个合作"重要战略思想,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步伐, 积极理顺煤电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协同发展,提高能 源安全保障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煤电联营的重要意义 煤炭是我国主要的一次能源,燃煤电站是我国电力供应 的基础,煤炭和电力是两个高度相关的国民经济重要支柱性 行业.

煤电联营是指煤炭和电力生产企业以资本为纽带,通 过资本融合、兼并重组、相互参股、战略合作、长期稳定协 议、资产联营和一体化项目等方式,将煤炭、电力上下游产 业有机融合的能源企业发展模式,其中煤电一体化是煤矿和 电厂共属同一主体的煤电联营形式.近年来,在国家政策引 导下,我国煤电联营取得一定进展.截至

2014 年底,煤炭 企业参股控股燃煤电站达 1.4 亿千瓦,发电集团参股控股煤 矿年产能突破

3 亿吨,形成了以伊敏为代表的煤电一体化和 以淮南为代表的大比例交叉持股等多种发展模式.发展煤电 联营,有利于形成煤矿与电站定点、定量、定煤种的稳定供

2 应模式,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有利于构建利益共享、风 险共担的煤电合作机制,缓解煤电矛盾;

有利于实现煤矿疏 干水、煤泥、煤矸石和坑口电站乏汽的充分利用,促进绿色 循环发展.

二、发展原则和重点方向

(一)发展原则 一是市场为主、企业自愿.充分发挥市场在能源资源配 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市场客观规律和企业选择权,煤炭 和电力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自主开展煤电联营工作.二 是统筹规划、流向合理.按照国家能源合理流向,结合煤炭 重点运输通道统筹规划,科学开展煤电联营工作,提高煤炭 传输效率,避免能源迂回倒流和低热值煤远距离运输,促进 资源优化配置.三是调整存量、严控增量.结合煤炭、电力 行业发展布局,调整配置大型煤炭基地内现有煤矿、电力项 目,优先消化存量项目,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四是互惠互利、 风险共担.煤电联营要促进煤炭、电力企业的互惠互利,通 过结成利益共同体实现风险共担,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五 是联营合作、专业经营.在推进煤电联营发展时,要尊重行 业客观发展规律,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煤电联营项目中的煤 炭、电力板块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二)重点方向 一是重点推广坑口煤电一体化.科学推进西部地区锡盟、

3 鄂尔多斯、晋北、晋中、晋东、陕北、宁东、哈密、准东等 大型煤电基地开发,在落实电力消纳市场的前提下,有序扩 大西部煤电东送规模.大型煤电基地坑口电站建设时,要着 力推广煤电一体化发展.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发展煤电 双方大比例交叉持股模式.优先利用在运及在建煤矿的富余 产能发展煤电联营. 二是在中东部优化推进煤电联营.根据煤炭、电力行业 发展形势,以我国中东部区域的煤电矛盾突出地区为重点, 根据国家"西煤东调"、"北煤南运"电煤运输格局,推进电煤 供销关系长期稳定且科学合理的相关煤炭、电力企业开展跨 区域联营,增强负荷中心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三是科学推进存量煤电联营.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 愿、分类施策"的方针,针对在役煤矿和电站,鼓励有条件的 煤炭和电力企业突破传统的行业、所有制限制,通过资本注 入、股权置换、兼并重组、股权划拨等方式,着力推进存量 煤矿和电站实现联营,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促进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 四是继续发展低热值煤发电一体化.在主要煤炭产区的 大型煤矿坑口建设低热值煤电厂时,原则上应按照煤矿、选 煤厂、电厂一体化模式推进,提高低热值煤综合利用水平, 发挥低热值煤发电在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构建矿区循 环经济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4 五是建立煤电长期战略合作机制.发挥煤炭交易平台功 能和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以煤炭交易价格指数为依据,促进 供需协作,积极推动电力企业与煤炭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 形成煤电价格联动、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三、实施要求

(一)提高煤电联营资源利用效率.新建煤电联营项目 要尽量采用规划、设计、建设一体化模式,充分考虑燃料皮 带运输、矿井疏干水复用、低热值煤就地消纳、锅炉灰渣回 填复垦及综合利用、电站乏汽矿区供热等优化措施,确保电 厂燃用设计煤种,有条件地区,在煤电一体化项目中鼓励开 展煤炭分质梯级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增强煤电联营专业化管理水平.在推进煤电联营 时,要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实现优势互补,鼓励采用 委托管理运营等方式,提高煤电联营项目生产效率和经济效 益,进一步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提升电厂清洁高效发展 水平.

(三)提升煤电联营项目竞争力.煤电联营项目要尊重 市场规律,全力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对于存量项目 联营,要发挥市场作用,避免"拉郎配",推进强强联合,提 高联营整体实力.对于增量项目,要坚持高起点,建设大型 现代化煤矿和先进高效环保机组,提高经营效益.

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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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三五"期间,在制定煤炭和电力发展规划时, 除必要的生产接续煤矿项目和城市热电联产、电网安全需要 建设的电源项目外,优先规划符合重点方向的煤电联营项目, 优先将相关煤矿和电源纳入煤炭和电力发展规划,并在省级 能源主管部门优选项目时优先安排.新建煤矿必须同时符合 减量置换要求.

(二)对于符合重点方向的煤电一体化项目,各相关单 位要加大协调力度,优化核准等相关程序,力争实现配套煤 矿和电站同步规划、同步核准、同步建设.

(三)将煤电一体化项目的项目用电纳入配套电厂厂用 电范围.

(四)在同等排放和能耗条件下,电网调度优先安排煤 电一体化及其他煤电联营项目电量上网.支持煤电一体化项 目优先参与跨区、跨省等电力市场化交易.

五、组织实施

(一)搭建服务平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搭建交流 平台,促进煤炭和电力企业磋商合作,协调解决煤电联营过 程中的问题,并督促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咨询服务.煤炭、电力等行业协会要加强煤 电联营模式和产业融合机制等相关研究,及时开展技术交流 和经验推广,为企业做好咨询服务.

(三)加快企业转型.相关企业应加快转变发展思路,

6 根据自身情况特点,积极参与煤电联营,理顺协调机制,合 理配置企业资源,科学组织实施,增强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能 力.

(四)加强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省级 能源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煤电联营企业监督管理,促进煤 电联营有序推进和规范化运作,同时避免推进过程中形成垄 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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