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4-12-19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

(五) 项、 第

(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 项、 第

(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7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 的, 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 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四十一条增加 (十七)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 项、第

(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原(十七)序号顺延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海.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 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董事.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 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董事.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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