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4-11-21

2009 年增持公司股份的董事杜学智、方吉良、栾 新祥、监事俞学文、高级管理人员王力同时承诺: 如果自本人增持青龙管业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 至青龙管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未满十二个月, 则本人增持青龙管业的股份自增 持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如果自本人增持青龙管业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 至青龙管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达到或超过十二个月, 则本人自青龙管业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青龙 管业股份,也不由青龙管业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1-2-4

(五)中水汇金、信晔泰坤、广发信德 如果自本公司增持青龙管业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 日)至青龙管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未满十二个月,则本公司增持青龙管业的股 份自增持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如 果自本公司增持青龙管业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至青 龙管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达到或超过十二个月, 则本公司自青龙管业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青龙管 业股份,也不由青龙管业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六)公司其他

161 位自然人股东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禁售期满后的

36 个月内,累计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70%.

(七)自然人股东石旭昭: 如果自本人增持青龙管业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 至青龙管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未满十二个月, 则本人增持青龙管业的股份自增 持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如果自本 人增持青龙管业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至青龙管业刊 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达到或超过十二个月, 则本人自青龙管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青龙管业股份,也 不由青龙管业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成 功, 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前的滚存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 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 风险因素 中的以下风险

(一)市场竞争风险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1-2-5 管道行业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区域化竞争的格局, 行业内各主要企业均在不断 加大核心市场区域和新市场的开拓力度, 这种情况在混凝土管道行业表现得尤为 突出.本公司作为行业内产品种类规格最齐全的管道供应商,技术力量和研发水 平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在宁夏及周边四省拥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主要产品在 核心市场占有率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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