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4-11-21
1-2-1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河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1-2-2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 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0,458 万股,本次发行不超过 3,500 万股,按发 行3,500 万股计算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3,958 万股,全部股份均为流通股.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家兴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禁售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在职期间,累计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 数的 50%;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 1-2-3

3、从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离职六个月后的十 二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50%.

(二)陈家兴的配偶李进华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禁售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累计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70%.

(三)陈家兴控制的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润发展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和润发展存续期间,累计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公司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且在职期间,累计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3、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除上述承诺外,2008 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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