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4-11-17

(一)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并 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账簿、单据、凭 证 、文 件、计算机存储信息及其他资料, 核对与价格违 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经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 可以责 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 员参加,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文 明执法,并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 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和电子邮箱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 行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 规定受理价格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将 处理结果告知投诉和举报人, 为投诉和举报 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诚信建设, 建立价格诚 信登记制度,提供价格诚信咨询,公布价格诚 信信息,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 第三十六条 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依法 监督本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督促经营者 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价格干预措施、 价格紧急措施以及其他法定价格措施. 第三十七条 新闻舆论单位应当发挥舆 论监督作用,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正确引导 价格预期,披露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有权获得商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量或者服务项目、内 容等真实情况,有权拒绝经营者的价格欺诈、 价格歧视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并向有关行 政部门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

(一) 项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价格 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以及其他法定价格措 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 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

(二) 项规定,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 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不按照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拒不缴纳的,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 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 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当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行政部门和法律、 法规授 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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