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4-11-1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价格监督管理,规范 价格行为,稳 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维 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商品价格行 为、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价格监督管理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 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 监督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价格预期调控 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价格工作.

第二章 政府价格行为规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行政部门,应 当按照《湖 南省定价目录》 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 本省范围内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湖南 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 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 价.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消费者或者经 营者,可以向有定价权的行政部门提出制定 或者调整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 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书面建议. 有定价 权的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建议之日起三 十日内进行研究,并作出答复. 第七条 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 价,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 况 、国 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 会承受能力,并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市场 公平竞争. 制定、调整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 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考虑低 收入群体利益,可以采取价格补贴或者价格 优惠等措施对低收入群体予以扶助. 第八条 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 价,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成本监审. 成本监审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 业秘密;

与接受成本监审的经营者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制定、 调整政府指导价、 政府 定价, 应当听取消费者、 经营者和其他有关 方面的意见. 定价机关应当实行集体审议后 作出价格决定, 并将决定和有关情况向社会 公布. 第十条 制定、调整关系国计民生的公 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 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适用范围实行定价 听证. 第十一条 定价听证会陈述意见的参加 人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消费者;

(二)经营者;

(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 关方;

(四)有关专家、学者;

(五)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 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听证会陈述意见的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 构成比例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 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参加 人数的五分之二. 第十二条 定价听证会陈述意见的参加 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可以从自愿报名者中随机选取消费 者,也可以由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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