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允许差 由同一分析者同时或相继进行的两次测定的结果之差,不得超过平均值的 15%.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绪茂、李气清、冯晓红、黄阿娜. -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0-11-15 批准 1991-10-01 实施 www.grain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