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4-11-01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6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至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该条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并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属于该条第

(二) 、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应不超过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 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 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 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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