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4-09-18

9600 余元,淮南矿业集团社会保险统筹中心 胡大林账户医疗保险金余额

3600 余元、企业年金个人部分6万余元、养老 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10.9万余元,均归 原告胡小林所有. 弟冒兄名工作19年被解雇后提确认之诉 法院判定哥哥名下企业年金、 公积金等均归弟弟所有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卖家通常会在 交房前将归其所有的家具电器全部搬 走.但是在交房后,卖家仍留在屋内的 物品是否能视为已赠与买家?近日,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因在合同中未 明确约定屋内物品的归属,卖方交房后 欲要回屋内的家具电器,买方却认为这 些物品已随屋附赠.家具电器权属到底 归谁?法院通过判决给出了答案. 合同约定不明 屋内物品归 属引分歧

2015 年7月21 日,张某及其妻刘 某将他们名下的一套房屋卖给李某,双 方很快签订好合同、付清房款,并于同 年8月将房屋过户.2016 年6月27 日, 张某比原定时间提前3天将房屋钥匙交 给了李某,李某也迫不及待地搬入了新 房.就在她搬进的第二天,刘某却找上 门来,要搬走屋内物品.李某拒不同 意,她认为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 没有列明屋内的家电怎么处理,既然房 子都已经过户了,房子所有权归她,屋 内物品所有权也就附属移转了.双方一 时争执不下,刘某提出签署一张补充字 条,载明: 房子按合同给你,至于装 修的其他东西 (软装类,硬装不破 坏) ,我一并拆走. 李某也在字条下方 签了字.几日后,张某前来要搬走字条 约好的 软装 ,双方又生分歧.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 还屋内的全部家电和部分物品,包括空 调、冰箱、消毒柜、水晶灯、洗漱台、 米柜等. 一审法院:部分物品退还卖家 在一审过程当中,张某提出自己为 了对方考虑,实际交房时间比约定的还 要早三天,才导致没来 得及搬出家电.而对于张某的说法,李某辩称, 当初房子早就过户,但张某一直不腾 出来交房,而且拖了那么久,张某要 是想搬走屋内的东西早就可以搬了;

后来虽然又签了字条,但是其是被迫签 的,无法律效力.退一步说,即使要 搬,也只能搬走 软装 ,不能包括家 电和其他硬装. 一审法院认定,由于李某无法证明 自己是被胁迫签署的字条,故字条有 效,可以认为双方通过协商,对屋内物 品归属问题达成了一致.至于字条中的 软装 ,在一般理解当中应是区别于基 本不可移动的硬装而言,主要包括家 具、饰品、灯饰、布艺织物、花艺及绿 化造景.因而认定李某应返还张某水晶 灯、洗漱台、米柜.但对于张某其他物 品的返还请求没有支持.张某不服判 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卖家未明示赠与 均应物归原主 二审庭审中,张某认为,合同总价 款中没有包括家用电器部分,交房时没 有搬出家电并不等于将家电送给李某. 李某辩称张某交房后对房屋及附属物的 所有权就已丧失.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张 某已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于2015年8 月23 日过户至李某名下,履行了转移 标的物的义务.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 看,有关屋内的设备、装饰等如何处理 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房屋总价中也不包 含家用电器.空调、冰箱与消毒柜作为 屋内的家用电器,既不属于不动产,亦 非装饰装修,不能认为已随房屋一并出 售给李某. 其次,从双方签署的字条内容看, 也难以解读出张某有主动放弃电器的所 有权,或将电器赠与李某的明确意思表 示,故不认可李某辩称张某对房屋及附 属物的所有权已丧失的意见. 据此,上海一中院作出判决,李 某返还张某空调、冰箱、消毒柜等家 电. 交房后未搬走的屋内物品该归谁? 法院: 未明示赠与仍归卖家所有 刘皓傅建晶 本报讯 8月17日下午,北京市 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全市首例检 察机关提起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首次依职权采 取行为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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