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4-09-17
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991) 公告 关连交易 及 持续关连交易 资产转让协议 董事会宣布,2015 年10 月30 日,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分别与大唐集团控股子公司大唐 环境产业公司相关项目分子公司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根玫刃,公司部分控股子 公司同意将脱硫(脱硝)资产转让给脱硫(脱硝)特许经营公司大唐环境产业公司,合 计资产交易价格约为人民币 75,751.20 万元. 特许经营合同

2015 年10 月30 日,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分别与大唐环境产业公司相关项目分子公司签 署了特许经营合同.根玫群贤,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授权大唐环境产业公司在特许 经营期内就相应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资产实施特许经营,运营、维护及管理脱 硫(脱硝)设施.经营特许期内,由大唐环境产业公司享有脱硫(脱硝)电价收益,并 向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补偿脱硫(脱硝)所需水、电、汽等各项费用. 上市规则含义 於本公告日,大唐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与其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 34.77%的已发行 股本.大唐环境产业公司为大唐集团控股子公司,故大唐环境产业公司相关项目分子公 司为本公司关连人士,资产转让协议项下之交易构成本公司关连交易,特许经营合同项 下之交易则构成本公司持续关连交易. 汇总过往交易后,由於资产转让协议项下之交易总额合并计算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定 义见上市规则第 14.07 条) 超过 5%但低於 25%,故资产转让协议项下各自之交易须遵守 上规则第 14A 章项下之申报、公告及经本公司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该等交易亦构成 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的须予披露交易.

2 汇总过往交易后,由於特许经营合同项下之交易总额合并计算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定 义见上市规则第 14.07 条)高於 0.1%但低於 5%,故特许经营合同项下各自之交易仅须 遵守上规则第 14A 章项下之年度审核、申报以及公告的规定,但无须经本公司独立股 东批准. 本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第 14A 章的相关规定,在下一份公司年度报告及帐目中披露资产 转让协议及特许经营合同相关细节.载有资产转让协议之条款发表意见的本公司独立董 事委员会函件及独立财务顾问函件的通函,将於

2015 年11 月23 日或之前寄发给股东. 资产转让协议 日期

2015 年10 月30 日 协议各方 脱硫资产转让方: 神头发电公司、盘山发电公司 脱硝资产转让方: 神头发电公司、盘山发电公司、乌沙山发电公司 脱硫或脱硝资产受让方: 大唐环境产业公司相关项目分子公司 资产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分别与大唐环境产业公司相关项目分子公司签署的合计两份脱硫 资产转让协议及三份脱硝资产转让协议条款大致相同,主要条款总结如下: 1. 交易标的: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同意转让脱硫(脱硝)资产给大唐环境产业公司. 脱硫(脱硝)资产包括: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燃煤发电机组的配套脱硫(脱硝)装 置的全部设施、器材、设备及相关资料. 2. 交易价格:根懒⑵拦朗Τ鼍叩耐蚜蜃什拦辣ǜ媸,截至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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