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4-08-26

2013 年1月15 日,

22 岁的马某因发热

9 天、 双下肢无力

6 天、 意识障碍和头部抖动等 症状在北京宣武医院进行相应治疗, 当月

30 日转诊至北京右安门医院.同年

2 月21 日, 马某因多系统功能衰竭死亡. 马某父母认为, 宣武医院没有认真考虑 儿子的病症, 在病情危重情况下不负责任地 拒收儿子入院治疗, 使其病情逐步恶化.而 右安门医院收治后, 没有对症治疗, 致使儿 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为此, 马某父母诉至 法院, 请求判决两家医院赔偿医疗费和死亡 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

100 万余元. 庭审中, 宣武医院辩称, 其诊疗过程中 未违反诊疗护理常规, 诊断正确、 治疗得当, 不存在过错.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 身疾病发展所致, 与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右安门医院也否认其诊疗过程存 在过错,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此案开庭前,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一审 法院曾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 定意见为: 宣武医院在患者病情并非稳定状 态情况下, 将患者转入诊疗和监护条件相比 低一级医院, 未尽到注意义务, 与患者预后 有一定因果关系, 建议承担轻微责任.右安 门医院对患者治疗中存在使用中枢镇静药 物不规范, 抢救过程中呼吸支持较迟缓, 对 其病情进展及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建议 承担次要责任. 两家医院被判分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 作出的鉴定结论, 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 反证据和理由的, 可以认定其证明力.本案 中, 各方当事人均未就其对鉴定意见的异议 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现无证据证明 鉴定存在程序违法等情形, 结合案件相关事 实, 现亦无相反证据和理由足以推翻该鉴定 意见, 故予以采纳. 综合鉴定意见及案情, 酌定宣武医院对 原告相关损害后果承担 20%的赔偿责任, 右安 门医院承担 40%的赔偿责任.据此, 一审法院 判决宣武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 死亡赔偿金 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20 万余元, 右安 门医院赔偿原告共计

40 万余元.判决后, 马 某父母提出上诉, 要求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因医疗行为涉及医学专业知识,系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问题, 应由专家对此进行评判, 故司法鉴 定意见书是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 重要依据.本案鉴定程序合法,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之处,对鉴定意见书的效力予以认定.上诉人虽然就一些专业性问题提 出上诉,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足以反驳鉴定意见,不足以推翻鉴定意见对宣武医院、右安门医院诊疗过错及责任度的认定. 据此,北京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晨)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近日 审理一起因信鸽丢失索赔

46 万元的天价赔 偿案.因举证不能,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 1.5 万元.

2013 年12 月, 乌鲁木齐市民张健向刘明 借用一只信鸽, 双方约定借用期限两年.不料,

3 个月后张健不慎将信鸽丢失.刘明向张 健索赔

46 万元的信鸽丢失款, 两人因赔偿款 项分歧较大, 今年

9 月, 刘明将张健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健因管理不善造成 刘明信鸽丢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 在借用协议中对信鸽的价值未进行约定, 亦 未约定信鸽丢失后的赔偿方式, 因此刘明应 当对该信鸽的价值负举证责任.刘明虽然 提供了他与案外人王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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