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4-08-23
1 富邦产物保险公司富邦产物家庭意外损失综合保险 【主要给付项目:家庭成员意外责任保险金、居家无障碍设施费用保险金、看顾费用保险金、随身 携带物品被窃损失保险金、证件、卡片及SIM卡窃盗损失保险金、行动电话盗打 损失保险金】 保单条款

第一章 共同条款 第一条 保险契约之构成与解释 本保险契约所载之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批单或批注及与本保险契约有关之文件, 均为本保险契约之构成部分.

本保险契约之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

如有疑义 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之解释为原则. 第二条 承保险种类别 本保险契约之承保险种类别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约定如下:

一、家庭成员意外责任保险.

二、居家无障碍设施费用保险.

三、看顾费用保险.

四、随身携带物被窃损失保险.

五、证件、卡片及 SIM 卡窃盗损失保险.

六、行动电话盗打损失保险. 要保人对於前项各款承保项目得就全部或部分选择投保之. 第三条 用词定义 本保险契约用词定义如下:

一、第三人:系指被保险人及受雇人以外之人.前述所称受雇人,系指受雇於被保 险人,受有人事管理约束,并受领薪资之人,或与被保险人订有服务契约关系之人. 「本商品经本公司合格签署人员检视其内容业已符合保险精算原 则及保险法令,惟为确保权益,基於保险公司与消费者衡平对等 原则,消费者仍应详加阅读保险单条款与相关文件,审慎选择保 险商品.本商品如有虚伪不实或违法情事,应由本公司及负责人 依法负责.」 商品核准文号:106.01.10 富保业字第

1060000042 号函备查. 查阅本公司资讯公开说明文件,请至本公司网站 http://www.fubon.com 查询. 免付费

24 小时服务(申诉)专线:0800-009-888

2 但上班时间外非执行职务之受雇人视为第三人.

二、意外伤害事故:系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

三、医院:系指依照医疗法规定领有开业执照并设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医 疗法人医院.

四、诊所:系依照医疗法规定领有开业执照之诊所.

五、医师:系指领有医师证书,合法执业者.

六、住所地址围:系指被保险人居住并生活於其内,具有使用上之独立性且第三 人无法自由进出之私有空间.

七、无障碍设施:系指定著於建筑物之建筑构件,使行动不便者可独立到达、进出 及使用建筑物或建筑空间之设施.

八、随身携带物品:系指现金及第四十四条以外之物品.

九、现金:系指现行通用之纸币、硬币.

十、金融提款卡或信用卡:系指由金融机构核发且系以被保险人为持卡人之金融提 款卡或信用卡. 十

一、住居所:住所者系指依一定事实,足认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地域之处所;

居所者系指无久住之意思所居住之处所.前开住居所之设定与废止,依民法第二十 条至二十四条规定及相关法令定之. 十

二、实际价值:系指保险标的物在当时当地之实际市场现金价值,即以重置成本 扣除折旧之余额. 十

三、盗领或盗刷:系指金融提款卡或信用卡遭他人非法或未经被保险人授权下使 用之行为. 十

四、证件:系指被保险人之国民身分证、驾驶执照、行车执照、护照、居留证、 健保卡及其他由政府机关核发之身分证明文件.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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