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4-08-23
第1页,共11 页 安达产物海外旅行平安保险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意外伤害残废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海外突发疾病门 诊医疗保险金、海外突发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中华民国

92 年10 月6日台财保字第

0920706352 号函核准 104.

10.6 依104.5.19 金管保寿字第

10402543750 号函及 104.6.24 金管保寿字第

10402049830 号函修正 【保险契约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单条款、附著之要保书、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契约(以下 简称本契约)的构成部分. 本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 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原则. 【名词定义】 第二条 本契约所称「海外」系指中华民国管权(包括台湾、澎湖、金门、马祖)以 外地区. 本契约所称 「海外停留保障期间」 系指自被保险人经警政署查验证照离境起, 至警政署查验证照入境止之期间;

每次「海外停留保障期间」最高天数以本 保险单所记载天数为限. 本契约所称 「伤害」 系指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因而蒙受之伤害. 本契约所称「医疗院所」系指依照当地法令核准开业,并以直接诊治病人为 目的之公、私立及财团法人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专供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本契约所称「医师」系指领有医师证书、合法执业者. 本契约所称「住院」系指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或伤害,经医师诊断,必顸即 时在海外入住医院诊疗时,经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接受诊疗者. 本契约所称「突发疾病」系指被保险人在每次出国前九十天以内未曾接受治 疗、诊疗或用药,且需即时在医疗院所诊疗始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之疾病;

若该疾病已完全治疗痊K而在海外停留保障期间再度发生者,亦视为突发疾 病. 本契约所称「意外伤害事故」系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 本契约所称「门诊医疗费用」系指被保险人在海外医疗院所发生之门诊医疗 费用包括急诊费、挂号费、医师诊查费、药品费、检查费、医疗器材使用费. 本契约所称「住院医疗费用」系指被保险人在海外医疗院所发生之住院医疗 费用包括医师费、病房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材料费、膳食费、医 疗器材使用费、护理费(特别护士及看护除外) . 【保险围】 第三条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且於海外停留保障期间内,因发生突发疾病需门 诊或住院治疗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致其身体蒙受伤害或因而致残废或死亡 时,本公司依照本契约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的始日与终日】 第四条 本契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契约保险单上所载日时为准.保险期间届满 前,经本公司同意且要保人继续交付保险费者,本契约的保险期间延长一年. 续约生效时,若被保险人尚停留海外,则海外停留期间应自新契约生效日重 新起算. 【保险期间的延长】 第五条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领有载客执照之交通工具,该交通工具之预定抵 达时刻系在本契约的保险期间内,因故延迟抵达而非被保险人所能控制者, 本保险单自动延长有效期限至被保险人终止乘客身分时为止,但延长之期限 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前项被保险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领有载客执照之交通工具,因遭劫持,於劫持 中本契约的保险期间如已终止,本保单自动延长有效期间至劫持事故终了. 劫持事故终了系指被保险人完全脱离被劫持的状况. 【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契约效力的停止】 第六条 分期缴纳的第二期以后保险费,应照本契约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 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并交付本公司开发之凭 证.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半年缴者,自催告到达翌日起三 十日内为宽限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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