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8-01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氯气输送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公示版) 评价单位负责人:邢挺技术负责人:罗荣莉 项目负责人:马秀梅 评价单位名称:重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评价证书编号:国环评证乙字第3104号 二一九年四月 CCEC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氯气输送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2 概述

一、项目由来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风化学 )隶属于重庆化医控股(集团) 公司,位于长寿区黄桷岩,是国家三线建设布点的军工配套生产企业,是中国羰基合成 化学品及特种光气衍生物的重要生产基地,是多个军用化学品的唯一定点生产企业.

公 司目前旗下主要有重庆长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控股比例37.5%,位于长风化学老厂区 内). 长风化学生产芳胺类化学品和光气衍生物产品.公司拥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 塑料应用中心,已通过ISO

9000、ISO14000及GB/T28001三大管理体系认证.重庆化医 集团把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循环经济模式确立为创新模式之一予以推广, 公司循 环经济体系构建获得重庆市2006年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 国家级2007年企业 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二等奖. 化工企业柔性生产系统的构建和实施 荣获2010年重庆市 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近年,长风化学曾先后被评为重庆市国资委 国企贡 献奖-先进集体 、重庆市成长型小巨人企业、重庆市十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企业、重庆 市十大节能绿色经济企业、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重庆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国家 工商总局认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长风化学现有在岗职工463人,其中管理及工程技术 人员91人. 长风化学现有生产厂区位于长寿区黄桷岩,所在地位置偏僻,为获得发展空间,公 司自2017年起开始实施搬迁改造,将公司现有光气衍生物及芳胺类生产装置搬迁到长寿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搬迁项目拟分两期实施,一期工程投资5. 85亿元,进行光气合成、 光气衍生物生产装置及配套公用辅助设施的建设,主要产品为3.6万t/a光气衍生物产品、 中间产品(3万t/a光气)及副产品(3.38万t/a36%盐酸和4万t/a21%三氯化铝溶液),该 项目现已完成环评工作,并于2018年2月11日获得环评批文(渝(长)环准[2018]11号). 目前长风化学正在进行搬迁项目一期工程的建设,为解决光气合成、光气衍生物生 产装置所需主要原料氯气的供应问题,保证装置的顺利投产,拟配套建设界区外的氯气 输送工程, 工程内容主要为从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映天辉 ) 的 气化装置起,由化北一路界区出厂,通过园区管廊,至长风化学光气衍生物生产项目南 厂界,新建一条氯气输送管线,年输送规模为2.4万t氯气,长度约为3.6km. CCEC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氯气输送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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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氯 气输送工程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为此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 限公司委托重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 我公 司接受委托后,组织相关评价人员深入现场,收集整理了建设区域有关的环境资料,详 细研究了建设方提供的工程资料,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编制完成了《重庆长风化 学工业有限公司氯气输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版).

三、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1)评价等级的判定 根据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具体要求, 结合本项目的建设情况及产排 污分析,判定拟建项目地下水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为三级.大气 环境评价、地表水评价、风险评价工作等级均低于三级评价,可作简要介绍分析. (2)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性判定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2013年修正),本项目不属于其 鼓励 类、限制类、淘汰类 类项目,属允许类项目.相关产业政策文件中也没有对本项目的 限制.因此,拟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项目位于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晏家组团,符合《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 规定》(渝办发[2012]142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投资准 入工作手册的通知》(渝发改投[2018]541号)、《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晏家组团控制性 详细规划》、《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晏家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 查意见,符合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及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园区功能布局及产业定位.

四、项目特点

1、操作工艺成熟稳定 项目为氯气输送的配套管道工程,为连续输送,操作简单,设有相应的DCS系统, 使得管道输送具有稳定化、密闭化、自动化、安全性能高等特点.

2、产排污小 项目施工期短,基本无土石挖方,工程量小;

运营期不涉及废水、固废的排放,且CCEC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氯气输送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4 设备运行噪声小,由于管道系统密闭性高,起止端均接入界区内的废气处理系统,故项 目不涉及无组织排放废气,正常工况下基本无排污,对环境影响甚微.

3、污染治理设施到位 项目起端位于映天辉界区内,依托现有的仪表系统和截断阀等安全配套设施,非正 常工况废气处理依托含氯尾气处理系统;

终端位于长风化学界区内,新建配套仪表系统 及截断阀等安全配套设施,非正常工况废气处理依托厂区拟建的光气衍生物生产项目的 事故应急破坏处理系统. 通过以上污染治理设施,项目废气可得到有效处理,达标排放.

4、环境风险水平可控 项目不涉及原辅材储存,管道内的氯气在线量仅0.91t,环境风险潜势为Ⅰ.企业风 险防范措施设置到位,环境风险水平可控.

5、实现化工产业集群发展和循环经济 项目选址为组团,主要原料为氯气,由园区内上游氯碱生产企业重庆市映天辉氯碱 化工有限公司供应,园区形成上下游产业链,符合重庆市化工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方向, 并形成了园区循环经济.

五、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 根据项目工程分析及区域环境的特点,重点关注以下几个环境问题:

1、项目为管道运输工程,运营期间,正常工况下无排污发生,主要排污情况为非 正常工况下含氯废气的排放, 针对该废气的环保治理措施的有效性和达标排放为重点关 注问题;

2、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氯气,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以及风险事故接受水平及环境影响为评价重点关注问题;

六、评价结论 拟建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项目选址符合长寿区城市总体规划、长寿经济技 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及入园条件, 符合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且不在重庆市禁 投清单内;

项目采用的施工工艺技术成熟和管道符合先进标准,依托的环保治理措施恰 当,正常生产时仅有一定的噪声影响,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

采取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因此,项目严格执行 三同时 制CCEC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氯气输送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5 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 本报告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重庆市长寿区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长寿经济 技术开发区分局及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等单位 的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CCEC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氯气输送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6 1 总则 1.1 评价目的 通过对拟建项目所在地环境现状调查,掌握评价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及自然状况.同 时根据拟建项目工程污染因素, 分析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 根据清洁生产、 达标排放等标准和要求论述环境保护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可靠性和合理性, 进一步提出防 治和减轻污染的对策和建议.通过以上工作,从环境保护角度对项目选址及建设的可行 性做出结论,为拟建项目投产后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1.2 总体构思 (1)拟建项目厂址位于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项目的产业政策、规划的符合 性、污染物治理措施可行性、实用性和经济性、污染物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及项目选 址的合理性,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并得出明确结论, 为项目设计、 运行及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已进行了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拟建项目位于园区的建成 区内,管道工程充分依托园区现有管廊进行布管作业,并充分依托输出、输入界区的环 保治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避免了重复建设;

故根据在已作区域环评的开发区内新建 项目应简化环评内容的要求,本评价相应简化施工期内容,对水土保持等生态影响不再 作重点评述. (3)风险评价是本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评价将结合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 分析项目生产过程潜存的危险及有害因素, 对可能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和可能引起的环境 污染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 (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附录A,本项目所属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Ⅲ类.由于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贫乏,无集中式饮用水 源地,地下水环境不敏感.因此,确定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且本项目 为管道工程,管道走向依托园区现有架空管廊,故地下水影响甚微,故本评价仅对地下 水影响做简单分析. (5)公众参与调查由企业进行,本报告在结论中给出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CCEC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氯气输送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7 1.3 编制依据 1.3.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 年7月2日修订);

(10)《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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