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2014-08-14

并曾为中钢集团天澄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辰州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农垦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在境内外发行股票提供全程的专项法律 服务. 冯翠玺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联系

电话: 010-66090088, 传真: 010-66090016, E-mail:fengcuixi@grandfieldlaw.com. 王学飞律师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学士及硕士, 曾就职于国家商务部中国国 际电子商务中心, 曾在国务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 国人民银行总行实习锻炼, 参与国家金融领域多项立法及执法工作. 自进入北京 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律师工作以来, 王律师曾先后参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凯恩 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的资产收购、定向增 发、重大资产重组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等项目;

正在为江苏、上海和河北 诸省多家拟上市公司创业板和中小板 IPO 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并为

2009 年 云南省某州城投债券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王律师主攻金融财税领域法律实 务, 已获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曾参加国家教育部主办的我国首届国际 税法硕士专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近年来撰写或发表了 《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 司同业竞争问题浅析》 、 《进口设备减免税制度研究》 、 《新编信用知识读本》 (合著)等十余篇金融领域文章或专著. 王学飞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联系

电话: 010-66090088, 传真: 010-66090016, 3-3-2-6 E-mail:wangxuefei@grandfieldlaw.com. 为做好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服务,2009 年9月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到发行人 所在地驻场工作.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方面的 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制作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上述工作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沟通阶段.主要是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进行双向交流,本所律师向发行人 介绍律师在本次发行上市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工作内容和步骤,发行人指派专 门人员配合本所律师工作. 2.核查阶段.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有关方面的事实进行全面核查, 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法律情 况及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条件作出分析、 判断. 在这一阶段中, 本所律师与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以及发行人主动 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依法提出处置方案, 敦促发行人予以解决. 在核查过程中,本所律师主要采用了访谈、实地调查、书面审查、查询、复 核等多种核查方法,以全面、充分地了解发行人的各项法律事实.就一些至关重 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向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的主要 股东、 其他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士进行了查证, 并要求发行人及有关当事方出具有 关情况说明、声明、证明文件.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 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注意义务, 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3.拟文阶段.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和《编报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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