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4-08-05

1.10.2 国际增值电讯网络服务;

1.10.3 流动虚拟网络营办商服务;

1.10.4 私人收费电话机服务;

1.10.5 公共无线电通讯转播服务(「无线电转播」);

1.10.6 保安及火警警报讯号传送服务(「保安及警报」);

1.10.7 显像传真会议服务;

以及1.10.8 航空器上流动通讯服务.1.11 有关服务为本营办商的发牌制度详情,请参阅载於https://www.coms-auth.hk/tc/licensing/telecommunications/apply/index.html 的《申请服务营办商牌照指引》.5其他牌照1.12 值得注意的是,也有其他种类的牌照容许持牌人设置的设施或服务,与综合传送者牌照、PRS 牌照或服务营办商牌照准许设置的重叠.该些牌照的形式和发牌条件由通讯局厘定,其中部分牌照现列如下―1.12.1 自设对外电讯系统牌照容许持牌人自行提供对外线路,以传送和接收电讯信息;

1.12.2 o星电视共用天线牌照容许持牌人接收源自o星的电讯信号;

1.12.3 楼宇内置电讯系统类别牌照容许持牌人操作楼宇内置电讯系统,以提供楼宇间的电讯与广播(传送)服务和接达香港的公共电讯服务;

以及1.12.4 无线物联网牌照.6

第二节 - 发牌安排 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的提供2.1 营办商如要提供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便可申领PRS 牌照.由於无线电通讯服务需获指配无线电频率,因此只有在所需无线电频谱可供发放时,才会批出牌照.2.2 目前,有兴趣人士可随时向通讯局申请经营以下各类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的牌照:2.2.1 公共无线电传呼服务;

2.2.2 於甚高频( 频带III)或800 兆赫频带操作的无线电共用中继台(集群无线电)服务;

2.2.3 车辆定位资讯服务;

2.2.4 单向数畔⒎;

以及2.2.5 公共流动无线电数.2.3 有关牌照的形式以通讯局刊登在宪报上的PRS 牌照为依.PRS 牌照有效期为十年,通讯局可酌情决定为牌照续期最多三年.2.4 牌照的年费须於牌照批出时,以及其后每届满一年(PRS 牌照仍有效)时缴交.年费为下列款项的总和:2.4.1 按PRS 牌照规管的公共无线电传呼服务―2.4.1.1 就该服务安装的第1至每个基站1,000 元第50 个基站2.4.1.2 就该服务安装的第51 至每个基站500 元第100 个基站2.4.1.3 就该服务安装的第101 个每个基站100 元及以上的额外基站72.4.1.4 就该服务的顾客使用的500 元每100 个或以下的移动电台2.4.1.5 就持牌人获分配的50 元每1千赫频谱2.4.1.6 就持牌人按香港电讯服务3元号码计划获编配的每1个电话号码2.4.2 按PRS 牌照规管的其他服务―2.4.2.1 就该服务安装的第1至每个基站1,000 元第50 个基站2.4.2.2 就该服务安装的第51 至每个基站500 元第100 个基站2.4.2.3 就该服务安装的第101 个每个基站100 元及以上的额外基站2.4.2.4 就该服务的顾客使用的3,600 元首200 个或以下的移动电台2.4.2.5 就该服务的顾客使用的1,800 元每100 个或以下的额外移动电台2.4.2.6 就持牌人获分配的50 元每1千赫频谱2.5 为厘定须缴付的费用,电台的?目及获分配的频谱宽?为牌照在发出时或在发出的周?日时获授权或正被使用者.8

第三节 - 发牌准则 3.1 一般准则3.1.1 每类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均须符合特定的技术准则( 例如操作的频带、频道的宽度等).3.1.2 申请书内所拟提供的服务必须在技术上可行,并须与本地环境协调,其中包括操作和维修有关系统所需的专门知识.申请人过往经营类似服务的经验亦会在考虑之列.3.1.3 申请人必须具财政能力,并愿意投放充裕资金以提供令人满意的公共服务.3.1.4 所拟提供的服务及设施应符合有关国际无线电规例、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部门/国际电联电信标准部门的有关建议,但获通讯局特别批准豁免者除外.3.1.5 拟使用的器材类型必须经通讯局检定或认可.3.1.6 拟操作的系统不得使用以政府私人协约方式批出的任何山顶地点.3.1.7 若需要与其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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