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4-08-05
GN-4/2019 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牌照申请指引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2

第一节 - 香港的发牌及规管架构 引言1.

1 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成为通讯事务管理局(「 通讯局」)的执行部门.通讯局的其中一项职责,是规管所有形式的电讯服务,包括执行《电讯条例》(第106 章)(「该条例」).1.2 根锰趵墓娑,任何人士必须先获得通讯局批出适当牌照, 方可经营公共电讯网络或服务.通讯局获授权发出该条例第7条所列明的牌照.本指引是依锰趵6D(2)(a)条而发出的,说明通讯局如何执行其职能审批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牌照的申请.整体架构1.3 香港的公共电讯服务可由设施为本营办商或服务为本营办商提供.设施为本营办商指设有本身网络的营办商,该些网络可跨越未批租政府土地和公众街道,用以提供公共电讯服务;

服务为本营办商则指依靠设施为本营办商设置的固定或流动网络,以提供其电讯服务的电讯服务供应商1.1.4 目前,设施为本的公共电讯服务,主要获发综合传送者牌照或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PRS) 牌照;

服务为本营办商则获发服务营办商牌照.此外,也有其他种类的牌照容许持牌人设置的设施或服务类型,与上述牌照准许设置的重叠.下文简介发牌制度,以及根酆洗驼吲普铡PRS 牌照、服务营办商牌照及其他牌照提供服务的例子.1「服务为本营办商」可於楼宇和已批租土地围内设置和维持交换器、路由器、伺服器等设施,以提 供公共电讯服务.

3 综合传送者的发牌制度1.5 综合传送者发牌制度自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起实施,目前综合传送者牌照是唯一就提供设施为本固定、流动及/或汇流服务而发出的传送者牌照.有关综合传送者的发牌制度详情,请参阅载於https://www.coms-auth.hk/tc/licensing/telecommunications/apply/index.html 的《就申请综合传送者牌照提交建议书的指引》.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的发牌制度1.6 对於不属综合传送者牌照围的公共无线电通讯服务,服务提供者可根ㄑ毒峙龅PRS 牌照,以竞争方式经营.由於无线电通讯服务需获指配无线电频率,因此只有在所需无线电频谱可供发放时,才会批出PRS 牌照.1.7 根PRS 牌照可获授权提供的服务包括以下五类服务:1.7.1 公共无线电传呼服务;

1.7.2 於甚高频( 频带III)或800 兆赫频带操作的无线电共用中继站(集群无线电)服务;

1.7.3 车辆定位资讯服务;

1.7.4 单向数畔⒎;

以及1.7.5 公共流动无线电数.1.8 有关PRS 牌照的发牌安排、发牌准则和申请程序,请参阅本指引第二至四节.4服务为本营办商的发牌制度1.9 服务为本营办商一般获发服务营办商牌照.在提供本地话音电话服务方面,所采用的是两种类别(第一类及第二类)的发牌安排.概括而言,第一类服务具备传统电话服务的所有特性,并须符合传送者牌照的发牌条件,或服务营办商牌照所载的相等发牌条件.第二类服务并不具备传统电话服务的所有特性,并只会受最起码的发牌条件限制,主要目的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公平竞争.不符合第一类或第二类服务说明的其他本地话音电话服务(例如无需使用香港电话号码的服务),亦可依裼焐膛普仗峁,唯不受制於规管第一类或第二类服务的发牌条件.1.10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九日,一项新的第三类服务在服务营办商牌照下设立,以取代公共非专利电讯服务牌照.根裼焐膛普湛苫袷谌ㄌ峁┑牡谌喾癜ㄒ韵缕呃喾:1.10.1 对外电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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