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9-08-01
浙江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 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4]165 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鉴于原劳动部门承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已 划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实际.

为适应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 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等收费行为,确保特种设备安 全运行和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 (国务院令第

373 号)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 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 号)精神.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和审查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全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 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时,应严格执行本通知 规定的收费标准.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对非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收费 标准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自行商定.

二、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周期和审 查周期,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规范要 求进行检验和审查,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和审查周期,增加检验、审查频 次.

三、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 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肢解收费项目.要进一步加强收费 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有关规定,加强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 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

2004 年7月1日起执行.原省劳动厅、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浙劳办〔1992〕130 号、〔92〕浙价费联

75 号、〔1992〕财综

146 号)中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规定和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关于同意调 整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等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1996〕47 号、 〔1996〕 财综

27 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特种设备等检验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3 附件: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等收费标准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等收费标准

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收项费目标分准类制造过程 监督检验 (元/台) 安装过程监督检验(元/台) 改造或重大维修 过程监督检验 (元/台) 停炉内外部 宏观检验 (元/台) 锅炉辅机及 管道附件 宏观检验 (元/台) 强度校核(元/项) 常规监检 全过程监检 小型蒸汽锅炉 按锅炉出厂价的0.8% 按锅炉出厂价的0.7% / 按改造费或 重大维修费 (含主材) 的3% 1*L

10 30 D≤0.5 按锅炉出厂价的0.7% 按锅炉出厂价的0.5% /

160 40

50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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