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4-07-03

19、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投资、设计、 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

20、履约保函:指为了保证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并实施项 目所设置的各种机制.本合同中要求乙方提交的保函包括建设期履约

9 保函、运营期的运营保函、移交保函.

21、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 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 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22、生效日: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合同之日期,如果双方签 署日期不一致以较晚日期为生效日.

23、融资文件:指与本项目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 其他文件,但不包括与提供履约保函、运营保函相关的文件.

24、融资交割:当下述条件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a)按照要求完成对项目公司的出资;

(b)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且融资文件要求 的获 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

25、政府付费:是指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内由政府方直接付费购买 公共产品及服务.

26、项目总投资:指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全部资金,包括建安工 程费、建安工程其他费(含设计、地勘、规划、可研、立项、咨询等 前期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

27、建设期利息:指根据本项目总投资减去项目资本金(为本项 目总投资的20%)后,按照乙方与甲方约定的项目融资年利率(五年 期银行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款项.

28、融资机构:乙方为本项目建设与之签订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

10 的金融机构,或为本项目建设向乙方出具票据、保函及其他融资文书 的金融机构.

2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生效日期之后出现的,使得任何一方不 能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所有事件,而且该事件是本合同双方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即使可以预见但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 龙卷风或旱灾;

(b) 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c)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 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d)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二)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作为对条文的解释.以 下的约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 适用.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1) 日 、 月 、 年 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2)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3) 一方 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 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双方 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 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11 (4)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 元 指人民币元. (5)任何计量单位,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6) 包括 指包括但不限于. (7)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 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8)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 附件. (9)本合同的合同期即为本项目合作期. 第二条 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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