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4-06-15

对周边环境不 产生污染;

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恢复土地基本功能,因地制宜实现土地可持续利 用;

区域整体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

5 矿山生态保护 5.1 在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重要)生态功能区内建设矿产资源基地,应进 行生态环境影响和经济损益评估, 按评估结果及相关规定进行控制性开采, 减少对生态空间 的占用,不影响区域主导生态功能.在水资源短缺、环境容量小、生态系统脆弱、地震和地 质灾害易发地区,要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 5.2 矿山开采前应在矿区范围及各种采矿活动的可能影响区进行生物多样性现状调查, 对于 国家或地方保护动植物或生态系统,须采取就地保护或迁地保护等措施保护矿山生物多样 性. 5.3 高寒区露天采矿、设置排土场和尾矿库时,应将剥离的草皮层集中养护,满足恢复条件 后及时移植,恢复植被;

严格控制临时施工场地与施工道路面积和范围,减少对地表植被的 破坏. 5.4 荒漠和风沙区矿产资源开发应避开易发生风蚀和生态退化地带,减少开采、排土和运输 等活动对土壤结皮、砾幕及沙区植被的破坏和扰动;

排土场、料场及尾矿库等场地应采取围 挡和覆盖等防风蚀措施. 5.5 水蚀敏感区矿产资源开发应科学设置露天采场、排土场、尾矿库及料场,并采取防洪、 排水、边坡防护、工程拦挡等水土保持措施,减少对天然林草植被的破坏. 5.6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下采矿,应结合矿山沉陷区治理方案确定优先充填开采区域,防止地 表二次治理;

在需要保水开采的区块,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破坏地下水系. 5.7 采矿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专用场所堆放,并采取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禁止向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及行洪渠道排放岩土、含油垃圾、泥浆、煤渣、煤矸石和其他固体废物.

4 5.8 评估采矿活动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影响,避免破坏流域水平衡和污染水环境;

采矿区与 河道之间应保留环境安全距离,防止采矿对河流生物、河岸植被、河流水环境功能和防洪安 全造成破坏性影响. 5.9 矿区专用道路选线应绕避环境敏感区和环境敏感点,防止对环境保护目标造成不利影 响. 5.10 排土场、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等各类场地建设前,应视土壤类型对表土进行 剥离.对矿区耕作土壤的剥离,应对耕作层和心土层单独剥离与回填,表土剥离厚度一般情 况下不少于 30cm;

对矿区非耕作土壤的采集,应对表土层进行单独剥离,如果表土层厚度 小于 20cm,则将表土层及其下面贴近的心土层一起构成的至少 20cm 厚的土层进行单独剥 离;

高寒区表土剥离应保留好草皮层,剥离厚度不少于 20cm.剥离的表层土壤不能及时铺 覆到已整治场地的,应选择适宜的场地进行堆存,并采取围挡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6 探矿生态恢复 6.1 探矿活动结束后,应根据景观相似原则,对探矿活动造成的土壤、植被和地表景观破坏 进行恢复. 6.2 对水文地质条件、土地耕作及道路安全有影响或位于江、河、湖、海防护堤或重要建筑 物附近的钻孔或坑井应予回填封闭,并恢复其原有生态功能.

7 排土场生态恢复 7.1 岩土排弃要求 7.1.1 合理安排岩土排弃次序,将有利于植被恢复的岩土排放在上部. 7.1.2 采矿剥离物在排弃前应进行放射性和危险性物质鉴别,含放射性成分渣土的排弃应符 合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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