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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651―2013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Eco-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Reclamation for Mining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3-07-23 发布 2013-07-23 实施 环境保护部发布目次前言.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一般要求.3

5 矿山生态保护.3

6 探矿生态恢复.4

7 排土场生态恢复.4

8 露天采场生态恢复.5

9 尾矿库生态恢复.5

10 矿区专用道路生态恢复.6

11 矿山工业场地生态恢复.6

12 矿山大气污染防治.6

13 矿山水污染防治.6

14 沉陷区恢复治理.7

15 矸石场恢复治理.7

16 污染场地治理.7

17 评估与管理.8

18 标准实施与监督.8 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工作,促进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与采选过程中, 排土场、 露天采场、 尾矿库、 矿区专用道路、 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指导性技 术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提出.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环境保护矿山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工程技术中 心)和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7月2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3 年7月23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与采选过程中的矿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包括排土场、 露天 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生态环境 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指导性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油气矿、煤层气、砂石矿等陆地矿产资源勘查、 采选过程和闭矿后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铀、钍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4500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042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522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 GB

25465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6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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