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4-05-28
参见 《论价值之在》 , 《湖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 #$ 年第 # 期.

价值之在的等级 (华中科技大学 哲学系,湖北 武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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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男, 辽宁大连人, 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主要从事价值论与伦理学研 究. 价值之在 是我在 《论价值之在》 一文中提出的一个概念. 由于我将价值定义为人在对象性活动 中, 基于自己的需求, 用可还原为 好 或 坏 的词语赋予对象的意义. 所以价值之在就是指被赋予了或 好的或坏的意义的对象, 而这个对象也就从此成为了有价值的存在者. 使用 价值之在 这个概念, 可以 避免以往用 价值之物 概念等同所有价值对象时, 将 人 和 事 也统归为 物 的不妥和缺陷. 至此可 知, 好与坏或正价值与负价值, 是价值之在的两种性质;

价值之人、 价值之事和价值之物是价值之在的三 种基本类型或形态*#+ . 价值之在不仅有不同的性质和不同的种类, 而且不论是正价值之在还是负价值之 在, 都存在等级上的差异. 这就是说, 同一性质的不同种类的价值之在, 尽管都是由人赋予或好或坏的意 义而成, 但它们并不是都处于同等地位, 而是有的位高有的位低, 并且是正价值之在有高低等级, 负价值 之在也有高低等级. 这个问题, 当初在 《论价值之在》 因限于篇幅, 还未论及. ,-./012345678 以往的价值哲学研究者通常只谈价值不谈价值之在, 导致他们只有关于价值等级的论述而没有关 于价值之在等级的论述. 但实际上从他们的论述中可以发现, 他们所说的 价值等级 往往就是指 价值 对象的等级 , 也就是我这里所说的 价值之在的等级 . 比如舍勒就是这样的. 他认为, 价值是客观存在, 具有先天秩序, 这种价值秩序可以按照五个等级标 准来把握. 一是持续性, 即持续的价值胜过短暂的价值, 所以一种价值越具有持续性, 其等级就越高;

二 是不必分性, 即较高价值不必分割也能被众人分享, 而较低价值必须分割后才能被众人分享, 前者如文 学艺术、 理论学说, 后者如食物、 钱财, 所以一种价值在不必分割的前提下能被越多的人分享, 其等级就 越高;

三是前提性, 即高价值是低价值的前提, 如快乐的价值要以生命的价值为前提, 所以越是更多其他 价值前提的价值, 其等级越高;

四是程度性, 即给人满足程度高的价值大于给人满足程度低的价值, 如同 样是耕地, 拖拉机会比牛拉犁给人以更大的满足, 所以越是让人满足程度高的价值, 其等级也越高;

五是 依赖性, 即对肉体依赖性小的价值高于对肉体依赖性大的价值, 如感官快乐就没有精神快乐的价值大, 所以越不依赖肉体的价值, 其等级就越高. 根据这五个标准, 舍勒将价值分为四个由低到高的等级, 即感 官价值、 生命价值、 精神价值和神圣价值. 其中, 感官价值是与各个感官相对应、 协调的对象;

生命价值是 包括微生物、 植物、 动物和人在内的一切有生命的对象, 这些对象之间又存在卑贱与高贵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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