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4-05-15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10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1998.3.6)第十九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 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15.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教师品行 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主席令第

15 号1993.10.31)第十 条第二款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 品德,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有教育教学能 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令第

188 号1995.12.12) 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 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影响恶劣的.第十九条第二款: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 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部门收缴.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 1998.3.6)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 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6.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11 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部令第

10 号2000.9.23)第 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 处理,5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 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7.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 动的处罚 依据: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教育部令第

7 号1999.9.13)第 二十一条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 教育活动的,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 师继续教育活动. 18.对单位和个人招收尚未受完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 的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 第19 号199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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