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4-05-15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 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 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 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 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 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主席令第

80 号2002.12.28)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 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 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 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 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 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 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

7 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 劣社会影响的.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主席令第

80 号2002.12.28)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 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 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 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 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 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 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主席令第

80 号2002.12.28)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 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 财务状 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由审批机关责 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 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 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 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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