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4-05-13

10 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 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电话:059187673069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第二十三条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 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 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 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四条 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自《食品生产许可 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 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2 个月后方可再次提 出取证申请. 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 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