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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9187673069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52 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已经

2003 年6月19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 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 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 国家质检总局 )的职能等有关规定,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 进 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 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 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 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 必备条件 ), 按规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电话:059187673069 传真:059187674025 网站:www.fqac.org 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 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 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加工相应的食品.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生 产的,为无证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 销售. 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举报.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并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 奖励.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 件. 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 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以辐射加工 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 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 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 www.fqac.org 如需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请联系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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