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4-05-10

(二)主题演讲 器材由组委会统一提供.

(三)理论测试 大会提供必要的纸、笔等用品. 第四条 服装

(一)同一代表队人员应身着统一队服.

(二)着装应得体,忌过露、过透、过短、过紧.

(三) 参赛服上衣胸前的中间位置应佩戴大赛指定的参赛选手参赛号 码布.参赛服上可标有队名、赞助商标识,标识最大面积不得超过

30 平 方厘米.

(四)参赛服上不得带有不文明和低俗的设计或字样.

(五)不得佩戴妨碍比赛安全的任何饰物、挂件. 第五条 音乐

(一)音响设备至少应包括电脑、无线话筒及调音台等设备.

(二) 参加技能竞赛的参赛选手需自备音乐. 比赛开始前应按时将音 乐交到赛事工作人员处,赛前由大会统一组织试音.

(三)伴奏音乐的质量应确保清晰、稳定.

(四) 由音响设备引起的放音故障或在错误的音乐播放

5 秒钟内, 参 赛选手可以即刻示意调整并在

5 分钟内更换正确音乐, 计分重新开始. 音 乐必须按照比赛时间要求录制, 文件应清楚地标明参赛选手姓名、 参加项 目与参赛单位.可用 U 盘或网络报送,并自备一套. 第六条 礼仪

(一)参赛选手应遵守大赛组委会的各项规定.

(二) 主题演讲、 教学技能展示开始前参赛选手应向裁判做自我介绍, 比赛结束后应向裁判示意结束. 第七条 抽签 参赛选手抽签决定出场顺序. 第八条 检录 参赛选手须在赛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赛前20分钟进行检录. 第九条 弃权

(一)检录后

5 分钟内未到场者.

(二)超过比赛时间

1 分钟不能上场比赛者.

(三)比赛中参赛选手因受伤治疗仍不能继续比赛者. 第十条 申诉

(一)参赛资格申诉 1. 认为参赛选手符合参赛资格而未获参赛权. 2. 认为其他不具备参赛资格的参赛选手获得参赛权. 3. 申诉应在赛前

12 小时向裁判长提交.

(二)对判罚及成绩(名次)申诉 1. 应首先向裁判长提出申诉,申诉必须在该项比赛结束后或官方宣 布比赛成绩(名次)后30 分钟内提出. 2. 如申诉被裁判长驳回,可在该项比赛结束后或官方宣布比赛成绩 (名次)后120 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3. 仲裁结果为最终裁决.

(三)申诉形式 申诉或申请仲裁必须为经本队领队签字的书面文件,否则不予受理.

(四)申诉费 每次书面提交申诉或申请仲裁时, 须同时提交申诉费

1000 元人民币. 如胜诉则退回申诉费,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反兴奋剂 参加比赛的各类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反兴奋剂条例》 .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组成,人员为单数. 第十三条 裁判委员会 裁判委员会由总裁判长、 副总裁判长、 裁判员、 编排记录员、 检录员、 宣告员、辅助裁判员等组成.具体人数安排如下:

(一)总裁判长:1 人.

(二)副总裁判长:4 人(教学技能展示

2 人、主题演讲

1 人、理论 测试

1 人) .

(三)裁判员不超过

40 人,部分裁判员可兼项(总裁判长、副总裁 判长兼执行裁判长不参与具体评分工作) ,其中: 1.理论测试监考人员

10 人,阅卷人员

10 人(可兼) . 2.主题演讲裁判员 5-7 人. 3.教学技能展示裁判员 10-14 人(5-7 人*

2 组). 4.编排记录员

4 人(教学技能展示

2 人、主题演讲

1 人、理论测试

1 人) . 5.检录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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