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4-05-08

-6― (三 )指 导分管行业 (领域)、 部门(单 位)把 安全生产 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从行业规划、科技 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 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

(四 )统 筹推进分管行业 (领域)、 部门(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 ,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及 时研究解决安 全生产 问题 ,支持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 )组 织开展分管行业 (领域)、 部门(单 位)安 全生 产专项整治、 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 行为等工作 ,推 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 防工作机制.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条 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 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 内容 ,一 并进行督促检查 .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 工作制度 ,加 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 的安全生产巡查 ,推 动安 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 区党委和 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 导干部考核 、奖惩和使 用 的重要参 考.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 生产责任 考核制度 ,对 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 -7― 价 ,将考核结杲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 第十三条 在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的年度考核、 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 以及其他考核 中,应 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 ,并 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 的重要参考 .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 中, 应 当按照 一 岗双责 要求,将 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 列入述职 内容.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 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 人选时,应 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 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 时,应 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 采取适 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 考核结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 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 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 ・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 级党委和政府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 -8― 政领导干部 ,上 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 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问责: (一 )履 行本规定

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 的;

(二 )阻 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 生产安全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 )对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 领导责任的;

(四 )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 )有 其他应 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 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 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 等方 式 问责;

涉 嫌职务违 法犯罪 的,由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 一票否决 制度 ,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在 相关规定时限内,取 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 ,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一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 -9― 经济损失扩大,或 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的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应 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 损失或者挽 回社会不 良影响 的地 方 党政领 导干部 ,可 以从 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 查实 已经全面履行 了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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